其可能受到的处罚损失及串标成本时才可能串标,即串标的最低条件是 vn> 0,也就是 u-c1>(1-p)c2。
一般的,1- p < 1,故当 c2< u -c1,即处罚损失小于串标人串标所得的纯利润时,即使被查处的概率很大,串标人也会铤而走险选择串标。
对于招标人而言,工程完工利润u 是不可控因素,因而只对变量 c1、c2、p 作如下分析:
① 在c2和p既定的条件下,对c1求偏导可得:
表明串标人收益 v n是串标成本 c1的反函数,随着串标成本的增大,串标人的期望收益会急剧减少,进行合谋的欲望就会减弱,串标发生的可能性就较小。
② 在c1和p既定的条件下,对c2求偏导可得:
表明串标人收益 vn 是惩罚损失 c2的反函数,随着惩罚力度加大,串标人的预期收益会相应下降,串标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就较小。
③ 在 c1和 c2既定的条件下,p 求偏导可得:
表明串标人收益 vn 是不被查处概率p 的增函数,串标越隐蔽,招标人审查越宽松,就越容易发生串标行为。
(2)对陪标人 i 的经济分析。陪标人 i 的期望收益为:
显然,只有当 ,即陪标人因参与陪标所得的期望利润 大于被查处受罚的收入损失期望值时,陪标人才会选择陪标。特别地,当陪标人与串标人组成一个串标集团而采用“轮流坐庄”的办法进行长期串标时,只要惩罚损失 fi小于非法收入 即便串标被查处的概率很大,陪标人也会选择合作串标,因为它这次作为“闲家”陪标,下次可能就会成为“庄家”串标而得到更大的利益。
① 对 θi的分析。在 n、p 和 fi既定的条件下,对 θi求偏导可得:
说明陪标人 i 对串标人越忠诚,串标信息封闭越好,其收益期望值就会越高,越会刺激陪标人参与合谋的信心。
② 对 fi的分析。在 n、p 和 θi既定的条件下,对 fi求偏导可得:
说明惩罚损失越大,陪标人的期望收益会减少,其退出串标的可能性就越大。
③ 对 n 的分析。在 θi、p 和 fi既定的条件下,对 n 求偏导可得:
说明随着串标集体成员的增加,每个陪标人的期望收益就会越少,其参与陪标的愿望就会降低。但串标人为了串标成功,又不得不邀请更多的陪标人。
3 措施和建议
由上述分析可知,串标人对是否组织串标主要取决于它对串标成本的考虑和对串标行为不被查处概率及处罚损失的判断,而陪标人对串标人的忠诚度及串标集体的信息封闭度,是产生这种利益同盟的重要因素。因此,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经济和法律方面制定措施,防范投标人的串标行为。
(1)在尽可能大的区域内选择尽可能多的投标人。参与投标者数量越多,串标人为串标所支出的成本就越大,合谋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要鼓励地区、行业之间承包商的流动,取消进入障碍。
(2)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降低行业退出壁垒,对挂靠施工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杜绝施工企业挂靠现象。如:对不具备条件而采取欺诈行为的投标人采取清出制度,政府要建立招投标建筑市场的黑名单,定期公布登上黑名单企业的名称,并实施市场封杀,加大企业违法交易成本[6]。
(3)增强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力度,从投标人的财务、人员、机械等方面加强审查,增大串标查处的概率。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提倡在招投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额,加强对报高价投标人的检查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
(4)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评标。串标围标的核心是中标价,它的目的在于哄抬标价谋取不合理收益,在最低投标价法下,如果要成功哄抬标价基本需要全部投标人的参与,这样将会大大降低串标的可能性。
(5)加大处罚力度。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串标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