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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纠招投标问题的根源

2010/3/26 9:41:18 |  5738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用法制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一套规范的、完整的企业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 
    
    信用体系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协调和执行机构。 
    
    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各异,信用信息分割。当前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大多处于各自为政状态,缺乏统一的征信机构,信用评价分散且规范性差、随意性大。政府部门、金融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都在做企业信用方面的评价和发放证书和牌匾,缺乏统一标准。这种情形,一方面使企业无所适从,不知所措;另一方面也使社会公众无所适从、眼花缭乱。同时,各政府部门基于安全和部门利益等方面的考虑,对自己所拥有的信用信息采取垄断式保护,使得信用信息无法实现公开,信用信息不能共享。 
    
    因此,尽管当前各部门各地区都认识到了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并纷纷开始建立信用体系,但由于职能和权限以及部门利益的考虑等等原因,目前建立起来的信用体系标准各异,信用信息不公开、也不能共享,造成信用资源浪费和信用信息不全面也不准确,制约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进程。 
    
    缺乏统一的企业信用执法协调机构。信用体系的建设会牵扯到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经贸、公安、工商、质检、环保、卫生等多个部门,难免会出现重复执法和执法不到位的情况。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使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缺乏刚性约束,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且利润巨大,造成一些企业违约不讲信用的收益远比付出的代价大,导致守信的市场主体被迫退出市场或者主动放弃守信原则。 
    
    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前提条件不足
 
    
    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是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为前提条件,而在我国当前并不完全具备。主要体现在:现行标底不能客观反映市场价格。目前,我国各个行业领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时,一般是先由招标人预先编制出一个工程造价作为标底,然后根据这个标底决定谁入围和作为专家打分的主要依据,得分高者中标。这种招标投标机制可以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施工方漫天报价。但是现标底是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工程设计图纸,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定额和取费标准及有关信息价格计算出的投资总额,带有浓厚的“政府定价”和计划经济色彩,不能客观反映市场价格。比如调研中了解到,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定额和取费标准,人工费定额为每人每天25元左右,但实际上现市场价格壮工(仅提供劳力)为每人每天50元左右,技术工人大约在60~120元之间,差额巨大。 
    
    缺乏必要的经济制约手段和保障措施。建设工程是一项风险性事业,不确定因素贯穿项目寿命周期的始终,所以建立以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为框架的风险管理制度来规避工程风险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配套实施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保障措施。但是我国现阶段,工程保险制度和工程担保才刚刚开始,尚未建立完善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的法律法规及相应配套措施,而且保险方面当前只是开展了建筑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很少的几个险种,缺少对工程质量、保修方面的保险,以及工程监理和其他工程咨询机构人员的职业责任险等险种的开展。工程担保方面,虽开展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但由于业主的强势地位,一般情况下业主只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履约担保而不对等提供支付担保。 
    
    产权不清晰致使投标人报价不理性。国有建筑施工企业仍是建筑施工行业的重要力量,由于其产权不清晰,使得投标的约束机制弱化,投标人不计成本,盲目降价,进行不理性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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