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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纠招投标问题的根源

2010/3/26 9:41:18 |  5729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标结果是否合理、工程开工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如何等问题关注不够,评标结果出来之后,工程建设才正式开始。监管部门若对项目前期审批工作和招投标后续工作监管不严,那么招投标是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的。 
    
    政府掌握着过多的资源配置权,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有限,从而形成权力寻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但政府主导经济增长的状况没有根本改观,政府通过控制国企、市场准入、项目审批、价格管制、行政垄断、地区保护等仍掌握着过多的资源配置权,致使存在权力寻租;政府还介入微观经济活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大大削弱了政府对市场活动合规性监管的职能;同时,大量攸关经济健康发展秩序的公共服务又提供不足,存在政府职能缺位。 
    
    所以,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之所以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筑行业是一个垄断性很强的行业,政府通过权力垄断市场资源配置,同时工程建设又是一个资本大量堆积的领域,每一个项目都有着丰厚的回报;而且,工程建设行业存在着明显的供过于求,买方和卖方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交易关系,一方处于强势、垄断地位,而另外一方处于弱势,根本没有谈判的筹码,这必然会形成权力与市场的寻租现象,从而造成公共权力的腐败、商业贿赂盛行。 
    
    没有充分重视和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按经济规律健康、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组织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有了很大发展,在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企业与市场、企业与企业之间起到了良好的沟通桥梁作用。但是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国际化的要求以及工程建设领域可持续发展要求相比,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缺乏专门支持和发展行业协会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行业协会组织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由于政府职能改革不到位,行业组织的建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致使行业协会没有法律地位和明确的职能定位。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行业协会,以明确其地位、职能和作用的法律法规。由于没有现行法规对行业协会与政府、与会员、与其他行业协会的关系进行界定,对行业协会组织系统、职能定位、运作模式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规定也是空白,致使行业协会的许多工作难以开展。 
    
    行业协会独立性不强,制约协会发展。行业协会本就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大部分行业协会是伴随政府机构改革自上而下推动建立起来的,协会的领导也多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认定。因此,许多行业协会仍沿用计划经济的观念指导工作,从工作方式、人事、经费上仍带有政府行政管理的色彩,独立能力也不强;工作机制、用人机制也受到很大的影响,同时协会的经费非常有限,《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对协会收取经费做出了明确的限定,这些因素使得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本应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 
    
    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 
    
    建设信用体系相关法律法规欠缺,制约信用体系建设进程。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信用体系,缺乏有效约束信用缺失行为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使得信用缺失行为和投机行为有机可乘。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中,因此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就会不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就需要完善和修改,而且还需要制定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新的法律、法规,以修改、补充、完善原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大对信用的监督管理,强化对信用缺失的惩处范围和手段。但就总体而言我国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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