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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为何会“水土不服”

2010/3/19 8:34:21 |  4378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一种先进的管理模式并不能以“土壤”不适为借口而拒绝引入,我们应该要以一种科学发展观来看待已被实践证明先进的东西。是摒弃这种比较先进的国际惯例,还是改造自己的“土壤”去主动适应,显然需要的是查找我们“不适”的缘由。最低价中标在国际上比较通行有其发育成长的环境,那就是推行这一制度时还有一套规范的评估机制和行业公信机制。由于一些发达国家建筑市场发育比较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以及有效的监督保障体系也都较规范。因此作为国际上工程招投标的一种主要方法,最低价中标有其成熟和先进的一面。但为什么此法引入我国就“水土不服”了呢?这应该值得我们深思。

    全面推广最低价中标,凸显“水土不服”

    从低价中标的尝试中,尝试者发现了最低价中标法与我国现行的各种招标方法比较有以下主要的优点:一是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二是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原则的招标方法;三是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单的招标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四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然而,随着近年来“最低价中标法”渐成风行之势,其凸显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合理最低价演变成简单的、原始的、绝对的最低价。目前在最低价评标方式的实施中,虽然有关文件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详细分析论证,而对于论证依据、标准则没有进一步明确。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合理的最低价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于是,既然受雇于招标人,也就一味地迎合招标人“利用买方市场优势恶意压价”的不良心态,疏于对投标人其他条件的考察评审和对报价的分析论证。或许,也有认识上的误区,把“最低价评标”与“最低价中标”等同起来,能够认定的只有报价——谁的报价低谁就中标。将“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招投标方式演变成实质上的简单的、原始的、绝对的最低价中标方式。

    恶性竞争,“劣胜优汰”、祸患丛生。当前的我国建筑市场仍处于发育时期,建筑队伍鱼龙混杂、良莠莫辨,强势的买方市场使“最低价中标”演变为“最低价抢标”。部分实力较差、管理混乱,甚至不符合工程基本要求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片面地以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筹码,甚至通过挂靠,伪造资格,谎造低成本理由等手段,以绝对的低于成本价格承揽工程。然后,只能靠降低支出、偷工减料来弥补成本缺口。最终导致工程施工粗制滥造或者无以为继,为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合同纠纷制造隐患、埋下祸根。而那些投报合理低价的企业,尤其是一些经营稳健、施工质量过硬、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合理报价却被拒之门外。

    恶性循环,建筑市场潜伏着巨大危机。众多企业为了扭转这种“劣胜优汰”的恶性竞争局面,在“无工程肯定会死、有工程也许会活”的观念驱使下,不惜血本、压级压价,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平衡资金缺欠。即通过同样低成本竞标承揽后续工程,用后一中标工程的资金填补前一工程的资金漏洞。如此不间断地低价中标,无形之中恶性循环,为企业发展埋下了“祸根”。“隐患”日益深重,爆发力会越来越强,总有一天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三角债务纠纷、劳资纠纷更会层出不穷,波及多个领域,引发多重问题,大量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极为不利。

    施工设计联手,高价索赔,背离招标初衷。在最低价中标过程中,“钓鱼工程”应运而生。所谓“钓鱼”就是建筑施工单位先设法以低价中标,然后在施工中通过一些其他手段,迫使投资方增加工程款项。也许有人认为,工程低价中标后,可以通过加强标后管理来解决问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标后管理很难抓出成效,且管理成本巨大。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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