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特定服务或指定品牌的;收取超出法定标准的投标保证金的。二是限制招标的裁量权。对于开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决定,而不应当由招标人决定。
第二,继续完善招标方案核准制度。一是将招标方案核准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制度确立下来,与项目审批(核准)管理区分开;二是处理好招标方案核准和项目审批(审批)管理程序方面的衔接,允许某些项目按照规定在完成项目审批程序前先核准招标方案;三是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对于未依法履行招标方案核准手续的,单列一条,并补充相应的法律条例。
第三,资格预审法律化、规范化。一是对通过资格预审的人数不作数量限制,凡是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投标人串通投标;二是对于规模较小、采用通用技术(或技术不复杂)的招标项目,从效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允许对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设定上限(如不超过12家),以降低成本;三是只要将通过资格预审的人数限制与资格预审标准、条件等在资格预审公告中予以明确,保证资格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则允许对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作数量限制。
第四,对以他人名义招标的,应作出明确的界定。一是对以他人名义招标行为的界定:若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人与投标承诺不符,或者上述人员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的,应界定为以他人名义投标;二是通过定期公布黑名单的形式,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以减少此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五,对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并加大监管力度。一是逐步整合各部门、地区、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组建跨区域的统一的专家库。二是进一步对违法违规、不公正评标的评定标专家给予通报批评,禁止他们在一定期限内参加评标,情节严重的,取缔其评标资格。三是规定评标专家评审费的发放应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可,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统一发放,对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可以少发或不发。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评标专家受利益驱动,无原则地按招标人意愿评标。
第六,对总承包招标应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的界定,以适应国际接轨的需要。将勘察、设计、施工暂时以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内,可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七,建立工程保证制度和工程保险制度。工程建设中,甲乙双方都以交工为目标,甲方要求按期完成合格工程,乙方要求资金到位。因此,我们在立法上应强调第三方保证资金支付和工程交工的第三方保证制度。
第八,对招投标进行制度创新。一是在实施条例中,确立招标投标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为招标投标信用惩戒提供制度保障;二是明确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三是确立电子招投标制度,为电子招投标提供法律依据。
第九,通过政府立法,加大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利于奉公守法企业的发展。
5.建立统一的行业组织。我国建筑业在计划经济时期被划分为几块,由中央政府的几个部管辖。可是目前,国内与建筑业有关的一些行业协会又承袭了这种部门分割的局面。例如,由国家计委分出来的“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由国家经贸部成立的“中国对外工程商会”和由建设部组建的“中国建筑业协会”等等。且不说这些协会仍然带有很强烈的政府作风,仅在支持我国的海外承包工程和开展其他业务方面,他们也不能很好地合作。这种局面若继续下去,我国海外承包公司就难以得到国内的强有力支持,难以在与外国承包商竞争时协调行动。由于不能协调行动,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经常在参加海外工程投标时互相倾轧,造成严重的财务和声誉损失。
当然,饱尝教训之后,我们的企业不但已经领悟到联合的好处,而且有了实际行动。但是为了长期保持联合,而不是互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