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要求,只能用概算来编制,这样与实际也会有一些出入。
因此为使招标工作更趋合理,建议:
(1)改变将建设单位编制的标底作为衡量投标单位报价合理性唯一标准的做法;
(2)严密招标程序,使招标工作的泄密现象失去意义;
(3)提高透明度,消除投标单位顾虑;
(4)改变招标组织形式,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对评标影响;
(5)将招标真正作为工程实施中的一个阶段,使招标过程与合同执行结合的更加紧密。因而有必要研究、探索更加完善的招标评标方式。
2、无标底招标
根据国家计委计政策[2001]1400号文“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通知”中五(3)款要求:鼓励实行无标底的评标方式。现将无标底招标方式作分析;本方式是以投标单位报价平均值作为衡量各投标人投标价的依据。据有关资料分析,投标报价有如下共同点:
2.1 不同项目报价平均值占标底比例一般在86.45%~85.31%之间。说明报价平均值相对接近;
2.2 报价平均值与各投标价的离差和均方差较小,说明采用报价平均值可以取得相对稳定的数据指标;
2.3 尽管项目管理方式的投资来源不同,但投标人趋于低报价已成为招投标中的一个倾向或趋势。过高或过低的报价常常是投标人不熟悉公路建设市场和招投标经验不足而造成的;
2.4 不论招标方式、管理方式、定标方式是否相同,但报价平均值受其影响较小。不同点是:
①重点公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对企业资质等级要求高,均要求为国家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这些企业经验丰富,基本上都是抢占公路建设市场的主力。投标项目的各项数据离差范围相对较小,其原因有二:一是报价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编制,选用数据准确,控制适当;二是投标单位报价策略趋于成熟。
②一般公路项目,标底编制因人而异,属资质较低的施工单位,不同层次的人员分析编制报价,离差就较前者大,但总体趋势一致。所以可得出结论:报价平均值占标底的比例在几个特征值中是相对稳定的,以其总平均值作为指导投标报价的衡量依据是有代表性的。它可以克服以标底为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唯一标准的弊端。试想众多投标单位的调查、讨论、分析,其工作一般比标底编制人员的工作要深;对施工工艺的熟悉和了解比标底编制人员要强;材料价格调查、施工组织设计等更符合工程实际和投标单位实际情况。因此,以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价各投标报价的方法是合理的。但是对于出现不切实际,违背常规的极端报价,如果不做技术处理,将对平均值产生较大的影响,以此为依据衡量投标单位报价的合理性,必然会出现偏差,影响招标效果。因此,用超出报价平均值一定比例(范围)的数值作为舍弃异常报价的依据,可以取得比较稳定比较合理的平均值作为合理标价,故而无标底招标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那么合理标价该如何确定呢?什么是合理标价,有许多不同的看法。我国有关办法规定,凡是投标报价超过标底10%或低于标底20%的标价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凡是投标报价不低于标底20%不高于标底10%范围的均是合理的。但世行项目规定,最低的报价为最优报价。我省近年招标实践,一般认为低于标底8%~12%的报价为最优报价,交通部交公路发(1997)451号文《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规定:低于标底10%的评标价最高得分,高于或低于的均按比例减分,也就是说:“低于标底10%的取价为最优报价。从主观上讲,招标单位认为标价越低越好,投标单位认为标价越高越好,所以确定合理标价时,招标单位在心理上有压低标价而投标单位有提高标价的需求。理论上讲,合理标价,应该是存在的,可以说,凡是中标单位能够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任务,并得到部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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