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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管理应成为工程项目监管的重点

2009/5/12 9:44:45 |  3706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各地招标市场的规范运行,工程的招投标秩序得到了较好的整治,招投标当事人的活动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但工程招投标后管理未得到充分的重视,成为政府监管的盲点。标后施工期间又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容忽视的问题,施工单位以围标、串标、陪标及挂靠等方式谋取中标,业主常采用标前设置最高限价、标后附加条件谈判、随意更改图纸、降低建设标准等手段压低造价。如不及时解决标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反过来会助长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故工程招投标和标后管理二者相辅相成。因此必须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工作。
一、中标后施工期间存在的问题
(一)实际施工的项目负责人不是中标的项目经理。可分为两种情况:一、借用施工企业资质及项目经理证参与投标报名,真正的项目经理只是在投标当天露个脸,其它事情均由这些项目负责人实际操作。这种现象尤其在中小施工企业中比较多,有的小施工企业只有一个办公室,机械设备、技术人员都没有,专门收取挂靠费。二、有些项目经理中标后,按中标价提取一定的提成后,将工程私下转包给无资质人员。这些项目负责人以围标、串标、陪标及挂靠等方式谋取中标后,临时组建施工班子,施工质量可想而知。
(二)在图纸变更和现场签证上做手脚。有些施工企业本着“低标价、勤索赔、高结算”策略,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中标,然后采取找关系、行贿等手段千方百计收买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设单位领导,通过图纸变更和现场签证在材料和工程量上做文章,牟取利益最大化。
(三)工程款支付中不坚持合同原则。因为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时,将工程付款方面的约定作为重点内容来把关,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很严格。在政府投资的项目中,施工单位往往通过不正当手段,使项目业主负责人同意不按原定工程进度付款,而要提前付款或加大付款数额。在一些非政府投资的项目中,业主常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
二、问题的主要成因
(一)建设单位合同观念不强,对自身的责任和权利认知较少。对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知识严重缺乏,特别是如何考核项目经理在位情况,以及项目经理更换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手续等,特殊情况下更换项目经理须严格把关,并履行法定的程序;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目的、作用、意义、内容和程序等基本不了解。
(二)工程施工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向的,不能只强调施工单位履行义务,而忽视了业主履行义务。确定中标人后,业主常用附加条件谈判、不按约定提供场地、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等方式干扰项目实施,施工单位也迫于业主的强势地位而敢努不敢言,常以降低工程质量获得高利润来进行软抵抗。
(三)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管理不到位。项目经理乱挂靠是造成工程违法转包和非法分包主要原因。对项目经理管理混乱,无序流动现象严重,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随意性太大;同时,市场中存在“克隆”证书,查其证书编号和人员是真实存在的,但证书是假的,辨别真伪难度大,给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四)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实地检查不到位。施工期间没有核查中标项目经理的在位情况,发现问题没有认真的对待。项目成功实施的关键在于业主,未对业主进行监督,不了解业主是否有降低建设标准、恶意压低造价、未按规划要求实施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等行为。
三、标后管理的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管理主要依据就是工程施工合同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实际上是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施工合同自然也成为工程项目标后管理的必然依据。施工合同不论依据何种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组成施工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基本相同,即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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