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可令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失望的是,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地方和企业我行我素、有法不依、招呼不听、令行不止,以致造成了招投标的大量“失灵”和工程项目施工队伍的“走样变型”及其严重的建筑质量事故不时发生。怎样才能扭转如此被动的局面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
首先,我们必须立足于开放兼容的市场需要,加快改革改制工作步伐,着力与国际接轨的管理机制和经营模式建立,整合施工队伍、规范招投标行为、打造竞争实力。
其次,要采取源头控制、严把“入围”关口、杜绝资质滥用、净化工程环境、培育品牌企业等措施,健全和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充分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各种先进的科学和技术,对企业资质、工程业绩、投标资格、执业人员、队伍实力是否假冒伪劣实施有效的监督,以防无相应资质的企业和无执业资格的人员及其施工队伍混入建筑市场扰乱竞争秩序。
再次,要在按照国际惯例特别是国际通行的菲迪克条款管理模式和工程招投标竞争规则,清理和废除与《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相冲突的部门法规及其行业规定的同时,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把整顿规范建筑市场与从严查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腐败有机结合,坚持标本廉治,充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舆论和群众举报等手段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和打击的力度,严惩越轨行为,铲除各种“潜规则”生存的土壤。如对地方保护、权力寻租、贿赂经营、工程回扣、以权谋私收取好处费,以“挂户承包”、层层转包、越级承揽工程等背离市场公平竞争,靠私招滥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赚昧心钱的行为等不认亲疏、不论权势,敢于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坚持一查到底、追究到位、依法惩处、决不姑息,真正让以身试法者名利双失生存狼狈。唯有如此从源头入手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警钟长鸣、防打并举进行规范,建筑市场的违规行为才有望遏制,招投标领域的各种“潜规则”才有望被铲除,我们应对全球化开放市场的抗御能力才有望倍增,一个真正充满“阳光”的有形建筑市场才会早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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