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作为市场交易方式的最优选择应运而生,并为规范市场、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与秩序提供了范例。招标投标对于市场运行的首要作用就是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以组织化、固定化和规范化的操作程序,保证市场在价值规律作用下有效地调节供需关系,影响并指导产业结构、技术结构的调整,从而间接地影响宏观经济政策,通过价格机制,使市场核心功能发挥作用而达到合理的资源配置,调节社会资源的流向。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我国自八十年代以来,大力推行招投标。尤其是二000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在政府的倡导和政策的引导下,招标投标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招标代理服务,已成为一新兴的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行业。
招标是招标人为获取货物、服务或工程而运用的一种采购形式。通过有序规范的招标采购,为投标人提供了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可以为国家、业主节省大量的采购资金,降低投资成本、投资风险。同时作为“阳光工程”的重要手段,通过招标的公开化、公众化,消除了采购中滋生腐败的“温床”,极大地减少和防止了暗箱操作、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有效竞争、有序竞争。还干部以清白,给职工以明白,保护了一批企业建设发展中的主力军,避免发生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悲剧。
工程建设项目历来投资大,影响深远,上至领导,下至百姓均看得见,摸得着。工程招标也相应地得到广泛的关注。在招标代理行业快速发展,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保证招标的质量是招标代理机构立身之本,稳定发展之基石。如何高质量、更规范、更成功地组织工程建设的招标,是招标代理机构须正视的课题。下面笔者结合组织招标的实践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谈几点体会,仅供参考。
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程序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国家规范建设工程招标的两部基本大法。
根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至二00三年三月,国家计委及联合各部委颁布的法令、政策主要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2000年5月)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2000年6月)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9号令)(2001年6月)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2001年9月)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年1月)
《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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