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这个基准价又是一种变相的“标底”,看起来公开公平,却不具有科学性。国际工程招标中普遍采用的评标方式是“最低价中标法”,才是“无标底招标”的合理内核。
最低价中标法体现了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但它在我国适应不良、水土不服的关键原因是建筑领域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企业还没有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无法避免“价格大战”式的恶性竞争。但只要对“什么是低于成本价报价”进行详细界定,恶意低标是完全可以防治的。
同时,最低价中标法需要相关的游戏规则的确立,如资格预审,它以企业资金(包括企业自由资金和第三方担保资金)为主要考核标准(即施工的支付和赔付能力)。对于业主来说其好处是,可以证明企业现实的经济实力,省去很多担心和麻烦。对于建筑市场的发展其好处,一是支持了有实力企业的发展;二是防止企业盲目扩张而引起的过度竞争;三是提高了企业对信用的重视程度。评标以最低标价为基本选择。简化程序,节约市场运作成本,也从制度上抑制了腐败。
标底在评标中参与程度为零,并不表示标底完全可以消失,标底被认为是业主对工程项目的一个“预期价格”,如业主可提前约定低于标底价a%,或高于标底价b%为不能接受的报价,当所有投标人报价均在此范围之外时,将视为业主前期工程造价控制失败,可以拒绝所有投标,重新组织招标。
造价控制风险的评估
由于市场价格随时都处于变化之中,这对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的业主和承包商来说,所面临的造价控制风险都是不可低估的。对此双方有一个风险合理分担的问题。所谓造价控制风险,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量清单错漏风险。
2、设计图纸失误风险。
3、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不确定,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采取一些招标时的施工方案中未有的临时措施而增加费用风险。
4、承包商失误(或有意)导致报价错误风险。
5、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波动风险。
6、国家政策法规变动引起的工程造价波动风险。
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本着风险共担的市场法则,对以上的风险须有个明确的约定,其实国际工程所用的FIDIC合同条款对此均有详细安排,我国的施工承包合同范本也存在急需修订的问题。建立相应的工程担保制度也是很重要的,涉及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工程保留金保函、工程款支付保函、免税进口材料物资用税收保函等。
“以人为本”的有效控制系统
“以人为本”是众多业主方所强调的一个管理理念,在工程造价管理中,人的因素更显重要。尽管业主可能具有相当不错的管理模式,但由于各人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的差距,也会使得工程造价出现漏洞,给单位带来难以觉察的巨大损失。工程造价控制涉及多个环节和专业,如前期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管理、竣工结算等。那个环节都需要具有相应水准的人去高质量地完成,他们工作中的任何失误,都会最直接地令业主“合理合法”效益递减。人才的竞争,才真正是业主在市场经济中的残酷竞争。要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业主就必须在工程造价控制所涉及的重要环节上,重视“以人为本”,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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