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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招投标活动中的行政监督问题

2008/11/28 7:52:37 |  2895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从招投标的实践来看,公开招标也有利于扩大招投标范围,增加招投标的竞争性和透明度,防止串标等腐败现象的发生。而邀请招标虽然操作上比较简单,也比较省时、省力,但行政监督大为削弱,其中产生各种弊端甚至腐败现象的可能性也大为增加。
  因此,在招投标活动中,尽管项目法人的正当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但行政监督丝毫不能削弱,不仅是公开招标,对于邀请招标,行政监督也要加强,包括对邀请招标理由的审查、对邀请的投标人资格的审查等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邀请招标的监督应当更为重视。只有真正处理好了行政监督与项目法人权利的关系,招投标活动才能更具活动力,有形建筑市场才能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是要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行政监督是一种管理,它是服务于规范有形建设市场这一大目标的,管理也是服务,这是相对于总的目标而言。
  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行政监督则首先必须从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制定规范、把握程序、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而相对于行政监督而言,招投标活动中的另一个相关方面——有形建设市场交易中心的职能则主要地是提供服务,为具体的招投标项目提供场地服务、信息服务和一条龙窗口服务。当前,建设工程交易正在打破“行业垄断、地方保护”的壁垒,全国统一开放的大市场也在逐步形成,由于我国地域广阔、行业分工等原因,使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情况很难了解清楚,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建筑企业也将参与竟标,这就给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困难。鉴于此,交易中心的信息服务职能应当有进一步的深化,就是要强调为行政监督服务,通过与全国有形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信息联网,加强对每个投标人的跟踪了解(如项目经理的动向,投标人资质、资信的变更,履约信誉,奖惩情况等等),并把信息及时提供给监督部门,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
  三是要解决统一执法问题。
  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深入和社会公众法制意识的提高,各行政职能部门加强了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但由于行政监督体制不顺,执法主体分散,政出多门,口径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有的地方和行业客观强调地方和行业的特殊性,只允许本地方、本系统的企业参加投标,限制公平竞争,仍然是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要解决这一问题,主要是加强统一执法的力度,将分散的行政监督权归口到一个部门,由该部门统一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监督招投标活动的专业执法队伍,遵照“人本原理”的原则,可以将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现行执法人员统一随职能调入,这样既可以避免政出多门、口径不一、行业垄断的现象,又有专业执法人员对专业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来源:考试大
  三、依法维权,慎待投诉。
  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有四类当事人:一是招标人,二是投标人,三是评标专家,四是监督人来源:考试大
  行政监督的一项重要使命就是要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在这项工作中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投诉。
  建设市场由于“僧多粥少”,竞争十分激烈甚至残酷,投标人为了中标尽了最大的努力,有的甚至是不择手段。在招投标活动中,投诉事例越来越多,投诉的内容“五化八门”,有法律法规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有当事人违规、过失的问题,也有恶意投诉的问题。作为监督部门应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招投标每一个环节的监督,正确对待投标诉。对于署名的投诉,应予高度重视,并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串标、漏标、私自交易、不公正公平评标、决标、监督不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严肃查处;对调查核实后属于不符合事实的,应分析投诉者的投诉目的,如属恶意投诉的,则应追究投诉人的责任,因为他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一是耽误了工程建设的时间
  二是扰乱了建设交易市场的秩序
  三是增加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压力;对于无证无举或匿名投诉,则可以不予理睬,以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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