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的结果。比如,投标人在投标降价函中笼统宣称将投标总价降低某一百分比,在标前谈判过程中,业主就可能要求投标人接受这样的降价结果:即先以投标总价乘以降价百分比得到降价的绝对金额,然后再除以合同净价(即总标价减去税金、不可预见费(Contingency),暂定金额(Provisional Sum)等)。这样一来,在以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执行的实际降价百分比将高于投标降价函中所承诺的百分比。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投标人在降价函中最好述明降价的对象,如仅限于计量工程(measured work)等。
4.全部投标高于业主预算
当开标结果全部高出业主预算时,业主将面临如下两种选择:一是重新招标,二是与最低标的投标人进行谈判。
尽管世界银行不允许在开标之后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或投标价格,但当所有合格投标书的标价都大大超过业主的标前费用估算,且业主出于时间或其他方面的考虑,不愿重新招标时,世界银行容许业主与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进行谈判,以尝试通过调整合同范围或重新分配风险和责任的途径来换取合同的签订。但此类做法要事先征得银行的同意。
三、关于额外利益
在标前谈判过程中,投标人为了增加胜算的把握,往往会向业主做出提供优惠条件的承诺。
案例四:某100KM钢芯铝线的输电线招标。招标文件规定铝的纯度不得低于95%。评标结束后,业主欲将合同授予评标后第二最低标的投标人。虽然该投标人的评标价比最低标高出3%,但由于其所报铝线的纯度为97%,业主认为其价格高出的部分可以被减少的输电损失所抵消。然而,银行方面却对此提出了异议,其理由是招标文件只规定了对纯度的最低要求,而没有规定对较高纯度的评标标准。银行认为,在招标文件中缺乏具体规定,对超过最低标准的参数缺乏评标权重的情况下,满足和超过最低标准的投标人应受到同等对待,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标准而带给业主的额外利益在评标时不应考虑,因此合同仍应授予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
与此类似的例子还有被视为开创我国国际竞争性招标及监理制度先河的鲁布格水电站。当时参与竞标的外国公司也曾争相向中方业主承诺额外的优惠条件,诸如工程完工后免费赠送下场设备,免费培训人员甚至提供银行信贷等。由于这些条件超出了招标文件的要求范围,因此在评标过程中均未被考虑。
在评标时不予考虑的优惠条件,在标前谈判时是否要考虑呢?可以认为,在实践中,不排除业主在不影响按正常程序选择承包商的情况下顺水推舟,接受投标人承诺的优惠条件,并将其纳入合同,从而演变为承包商的一种额外合同义务的做法。只要此类做法不违背招标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对合同当事方的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银行方面一般会予以默许。
案例五:东非某国干道公路项目招标,来自B国的某公司为使自己的投标更具竞争力,在投标书中声明:一旦中标,将免费修补该国首都城市道路上的坑洞。开标后,尽管该公司标价最低且在评标后仍为最低。但在标前谈判时,业主仍要求该公司确认投标时所承诺的额外优惠条件,并以书面形式写进“合同补充协议”。
由于国际承包工程(尤其是复杂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前谈判可能涉及合同、法律、商务、技术、国际金融及贸易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因此要求谈判者应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心理素质及灵活的应变能力,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可因夺标心切而轻易在重大问题上做出让步或承诺,避免或减少因合同“先天不足”导致承包商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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