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造成,业主均可在评标过程中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确认。如果投标人拒绝修正,则可能导致业主索赔投标保函的情况发生,投标人也因此失去中标的机会。当然,投标人出于某种原因有意放弃则另当别论。
2.不平衡报价
在国际工程实践中,不平衡报价作为一种报价策略被承包商广泛采用。不平衡报价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将那些必定发生的工作项目的内容填报较高的价格,而将那些发生可能性不大的工作项目填报较低的价格以增加承包商的收益水平;第二种形式是将那些在前期发生的预备性和一般性工作项目(Preliminaq & General Items)填报较高的价格,而对后期实施的项目填报较低的价格,以有利于承包商的资金周转。在标前谈判过程中,业主往往会要求投标人对其报价的不平衡性做出解释。
对于第一种情况,业主会要求投标人对那些被认为是明显偏高或明显偏低的项目单价(或单项包干价)提交单价分析(Break Down)。如果投标人能够对此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比如说有闲置的设备,有现成的临时设施或可供利用的库存材料,或拥有特别优惠的采购渠道,或拟采用的施工工艺可使相关的单项工程的成本大幅度降低等等,业主一般不会在此类问题上过分计较。虽然目前大多数国际金融机构都未将不平衡报价列为废标的理由,但如果个别单项工程的成本在整个工程项目中所占比重较大,其投标价严重背离市场价格,而投标人又无法自圆其说时,不排除业主以投标人未正确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为由判定投标书“未做出实质性响应”。
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价格分布的不平衡表现出严重的头重脚轻,业主在评标过程中也可能将所有投标人的报价按预计的付款进度折算为同一时点的现值,将不平衡报价可能给业主带来的建设成本增加计入投标人的评标价,从而在客观上削弱不平衡报价者的价格竞争优势。此外,业主还可能在标前谈判过程中要求投标人提高履约保函的比例,以保护业主的利益。尽管这种做法有违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手册的相关规定,但对于非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或政府出资项目,业主方完全可能提出此类要求。
案例三:在某国际金融机构资助的G国的一个工程项目的开标过程中,H公司的报价仅相当于业主标底的60%,且评标后仍为最低价。虽然H公司的报价对业主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但业主担心该公司因价格过低可能在履约过程中出现问题,因此在决定是否向该公司授标时颇费踌躇。在标前谈判过程中,H公司陈述了自己的经验优势和报价低于其他投标人的原因,同时认为业主的标底编制得不合理,不能作为评估价格的依据。业主就此请示贷款银行,提出了如下两个问题:
(1)根据银行的工程采购程序,标底是否可以作为评标的依据?
(2)如果投标人的标价偏低,中标后不能正常履约,业主如何防范由此产生的风险?
银行主管项目的官员对此做出了明确答复:
(1)在招标过程中设置的标底仅作为业主方的概算参考,而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超过标底某一百分比就作为废标的作法不符合银行“采购指南”的规定;
(2)如果中标价过低可能给业主带来履约风险的话,业主可在标前谈判中要求投标人提高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作为对业主的进一步保障。
对于投标人来说,当这种情况出现时,他可根据前述的相关因素对谈判形势做出综合判断,决定是否接受业主的要求。一般来说,如投标人对自身的履约能力有充分把握,且享有良好商业信誉的话,履约保函比例的有限提高并非不可接受。
3.降价
在开标前夕临时决定降低投标价格是国际承包工程投标过程中的一种常见情况。虽然降价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机构一般从有利于业主利益的角度计算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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