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有法可依,对建设单位来讲,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按“法”这个规矩和制度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这对培育公平竞争环境、遏制招标腐败将发挥巨大的法律约束力。其中该法也明确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和设立条件,并且明确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4)工程代理机构的资质认定办法的出台。2000 年 6 月 26 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经第二十四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发布实施。该办法的颁布与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条件与手续,加强了代理机构的自身定位,预示着招标代理机构从此真正走向市场。这保证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本身素质的不断提高,自身队伍的建设。(讨论稿),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自身建设, 2002 年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年检办法。 这些法规的出台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给代理机构的发展壮大提供市场机会。
(5)加入 WTO 后,与国际接轨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更多的需求。工程招标代理制度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通过工程招标投标承接任务也是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的需要,要想走出国门,也必须参与国际上的招投标。一些国际性的组织如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四种国外贷款项目所开展的国际招标,必须由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或公贸公司来代理招标,所以我国最早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等三家。1985年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主要从事我国技改项目的设备招标代理业务。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指出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2.2威胁分析
(1)建筑管理单位行政干预仍然浓。建筑管理单位本应向建筑市场提供服务的重要职能,但现有
的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所属单位的工程“内定”给施工单位中标,其它投标单位只是陪衬,使招标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行政干预色彩浓厚。行政部门“越权包办”招投标,颠倒了业主和主管部门在招投标中的主体关系,对于主管部门来说是一种侵权行为。有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下设了
招标投标部门,一方面行使着招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又代理招标投标事务。
(2)建筑市场的配套的改革措施滞后。虽然我国的建筑市场体系已逐步建立,但相应的配套法规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缺乏内部的约束监督机制,服务功能不健全,管理水平不高,工作人员素质较低。例如,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不是向委托代理方(发包方)收取招标代理费,而是向施工单位收取招标代理费或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一般高达中标价的 0.4%—0.9%。将原本应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代理费转嫁到施工单位头上,已经成了代理机构取得代理资格的前提条件。而代理机构收取“工程项目招标报名费”、“招标文件工本费”时,均不提供正规发票。这种怪现象出现部分就由于建筑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为健全的结果。这样自然不利于代理机构的发展壮大,也与代理机构的自身定位相矛盾的。
(3)招标投标活动不规范。一些地方在选择投标单位的方法上主要是由建设单位随意选定或随机抽取,单纯考虑选取的公开与公平,却忽视了招标投标择优选用、优胜劣汰的重要原则。一些建设单位并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却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无形中抢占了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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