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投诉人认为,该项目应当重新招标而非重新评标,并以此为由提起了行政复议。该案实际上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行政监督机关能否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第二,若否定了评标委员会部分结果,应当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
笔者认为,行政监督机关在该案的认定上符合法律规定,行政监督机关不能任意地否定评标委员会的结果,但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进行评审时,行政监督机关有权否定部分评审结果,以体现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者身份。而评审结果被否定后,行政监督机关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该种情形下,重新评标和重新招标均符合法律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处理意见时,享有自由裁量权。因此,笔者认为该案中投诉人的复议请求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招投标投诉处理是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督的重要环节,对目前实践中暴露的法律问题社会各界需对其予以足够的重视,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除上述分析的几个典型法律问题外,招投标活动投诉还涉及到其他大量的法律问题,相信招投标法律制度将会逐渐健全,招投标制度也会更加地完善和成熟。
(作者单位: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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