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我们还是建议在签署合同协议书时,在合同文件的组成中明确加上“招标文件”一项。
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在对招标文件的性质做了如上界定后,不可避免地又要出现一些新问题,我们列出在实践中常碰到几个问题并试着提出解决意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既然属于要约和承诺的关系,根据要约和承诺的一般理论和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所作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则此时投标文件因不响应招标文件而成为废标,招投标人之间也就根本不可能成立合同关系;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所作的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招标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得作任何变更,否则该变更有效,即此时以投标文件为准。
2、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这种不一致一般有三种可能:第一是招标文件有而施工合同没有的内容,此时应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为准。第二是招标文件没有而施工合同有的内容,此时应看该内容的性质而定,如果该内容严重违背了招标文件的主旨,则该内容应确定为无效,其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该内容没有违背招标文件的主旨,则该内容应确定为有效。第三是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都有的内容但不甚一致,此时其处理方法类似于第二种情况。
3、标文件在合同文件的组成中位置?
如前所述,在合同文件的组成中最好明确加上“招标文件”一项,那么其具体位置应在何处呢?我们认为就合同范本中对合同文件组成的描述而言,招标文件应放在投标文件之后、合同专用条款之前,和其他合同文件如出现歧义时可参照上述两种矛盾解决的意见处理,其余可遵循关于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的一般规定。
[备注]
[1] 合同法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 温世扬等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5年版》第三卷P177
[3] 陈仕中等 《上海政府法制研究》2001年第8期
(翟保峰 浙江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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