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围标的预期收入成正比,利润的大小是产生围标的关键因素。利润越可观,围标行为越激烈;惩罚力度的大小同样影响着围标的发生,当惩罚损失超过围标预期收益所能承担的最高限制时,围标人会选择退出围标;当围标不被查处的概率很大时,围标的欲望很强烈;参与围标的人数与总投标人数的比例越高,越易中标,特别当所有投标人均成为围标集团成员时,围标人中标的概率等于1,则一切的评标程序、规则、内容均告失效,招标流于形式;不管是围标人数的增加,还是权钱交易费用的提高,围标费用的投入均加大,从而导致围标预期收益下降,围标发生概率下降。
围标行为的博弈
目前,建筑市场实行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双重准入制度,由于传统的影响,在工程投标资格预审和评标中,往往注重企业资质,而忽视个人执业资格。同时,民营施工企业整体势力较弱,国有施工企业改制尚在进行中,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健全,企业产权不清。一些没有资质或资质较低的企业或个人,为了提高中标率,设法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已在改制中的国有施工企业因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也乐意出让其资质,从而使围标行为越来越猖獗。下面就围标行为做简单的经济学分析。
投标方相互串通进行围标的博弈模型。围标的过程涉及方方面面,有诸多环节,其主要动因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始作俑者为围标的组织者,在其经济利益的引诱或胁迫下,围标集体就产生了。这里假设参与围标者均是理性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无道德观念的经济人;假设围标集体有n个成员,n>2,其中一个是围标活动的组织者,用h表示,其他是围标活动的参与者,记i(其中:i=1,2,...,n一1);该工程围标成功后所得到的总利润为U,围标组织h得到的收入为Uh,则每个合伙人围标收入为(U-Uh)/(n--1);p为围标集体认为围标行为不被成功查处的概率,1一p为围标被查处的概率;F为围标组织者查处受惩罚的损失,fi为围标参与者查处受惩罚的损失,盛宇明[3]采用力度系数概念来把非经济的惩罚定量化,其表达式为:惩罚损失=罚款+处分、刑事责任等的量×力度系数;围标组织者的收益期望值为Rh,第i个投标人的收益期望值为Ri。因此可以建立博弈的标准式如图1所示。
围标的经济分析。在上述博弈中,如果博弈的人数为n,恰好是人人都不可或缺的,否则不能使围标行为得逞,则博弈的结果有两个Nash均衡,即(合作,合作)和(不合作,不合作)。如果参与者的人数n是大于合谋的最小规模人数,即在集.体中缺少几个人,并不影响腐败合谋的进行,模型中采取策略(合作,不合作),围标组织者的收益期望值为尺。反过来,如果合伙人i企图撇开围标组织者同集体其他成员进行合谋,而围标组织者采取不合作的态度,那么,合伙人i的活动就会承担巨大的风险,在(不合作,合作)策略中,合伙人i的取值可能是0,也可能是一个小于R的值,甚至是负数(即被查处),这里暂且记为Ri。通过相对优势策略对比,可以得到:当且仅当Rh>O,Ri>0时,占优Nash均衡策略为(合作,合作)。
围标组织者h的经济分析
围标组织者h的收益期望值为:Rh=pUh+(1-p)(Uh-F)=Uh-F(1-p) (1)
围标组织者h选择合作的效用为以一目1-#),当非法的收入大干被查处受罚的收入损失时,组织者才会实施围标行为;当受惩罚的力度F小于非法收入Uh时,即便被查处的概率(1一p)很大,组织者还是值得去进行非法活动,所以他选择围标。
参与围标的投标人i的经济分析
参与围标的投标人i的收益期望值为:Ri=(U-Uh)÷(n-1)p+[(U-Uh)÷(n-1)-fi](1-p)=(U-Uh)÷(n-1)-fi(1-p) (2)
对参与者而言,合作比不合作能获得更多的效用,因为参与者选择合作的效用为[(U-Uh)÷(n-1)-fi](1-p),当非法的收入大于被查处受罚的收入损失时,参与者才会选择合作;当受惩罚的力度fi小于非法收入(U-Uh)÷(n-1)时,即便被查处的概率(1一p)很大,参与者还是选择参与非法活动;特别是围标集体往往采用轮流“坐庄”的办法,这次作“闲家”,下次就可能当“庄家”,所以他选择合作围标。
(作者系湖南城市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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