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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风险及防范

2008/1/15 9:12:43 |  5331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定情形而没有法律约束力。
  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中标无效,如《招标投标法》第53条、第54条、第57条规定的情形;另一类是在违法行为影响了中标结果时,中标无效,如《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5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中标无效的情况具体有:(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2)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6)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一旦宣布当次中标无效,则其引起的法律后果有:在招标人尚未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失去法律约束力,招标人没有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的义务,中标人失去了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权利;已经依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的,所签订的合同亦无效。承包人不能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不能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相关权利。

  (四)及时依法
  建筑企业作为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时,即要做好权利防范,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指导,注重收集和保管相关证据材料,一旦发现招标人、其他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有违法行为、有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即可启动程序,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反映,同时有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及时的原因是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侵权行为进行追诉、处罚有时效的规定,而且,及时反映和介入,利于调查取证,最终利于合法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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