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地方要求给予澄清,或要求投标人给予新的承诺。而有些建设单位的少数工作人员却利用这一机会,只向关系单位询标,不向无关系单位询标,在得到有利于关系单位的回答后就不再询标,匆匆定标。各投标单位处在不公正的条件下竞争。
评标过程不公开。投标人对何时开标,如何评标,评标结果如何概不知晓。未中标也不知何故,自然就不能提出申诉。即使有委屈大多数投标单位也不愿申诉、反映。因为现在是买方市场,还想图个将来能有合作机会,只好忍气吞声,还要行贿送礼,以求下次能够中标。
定标后过分压价。一些建设单位开标定标后,签订合同前,以商务洽谈为名,行索贿之实,对非关系单位肆意压价,或提高配套(件)档次,或要求给予不合常理的优惠。一些投标单位为求得能做成业务又不亏本,不得不行贿送礼。
(4)不及时签订合同。中标单位在商务洽谈之后,一些建设单位无故拖延签订合同时间,一方面是工程工期很紧,另一方面是迟迟不签订合同。中标人不知招标人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心中没底,为防止夜长梦多,只得叩头烧香。 转贴于:http://www.leadge.com
(5)标底泄露或标底不准。工程标底是衡量投标报价准确程度的一把尺子,一要准确,二要保密,可是有些建设单位利用标底的作用大做文章。有些单位把标底泄露给关系单位,使其报价在评标时获得客观优势。有些建设单位不找有编标资质的单位编标,而是安排听自己话的人编标,便于泄露给关系单位,往往是拿并不准确的标底衡量投标单位报价,常常是做的正确的报价因偏离不准确的标底而不能中标,而报价并不准确的关系单位却因报价接近标底而中标。还有关系单位与编标单位共同抬高报价,那些编制准确的预算反而偏低标底,关系单位虽报价高,但因接近标底,反而能中标,标底成了给关系单位创造客观优势的有力工具。
(6)部份招标,半招半送。有些建设单位招标是为掩人耳目,不招标不符合领导和群众的要求,真正意义上的招标又不能以权谋私,于是就将工程中的一部分招标,将其余部分以增补合同形式安排中标的关系单位连续施工。如某项工程造价 80 万元,配套的道路、景点、绿化 80 万元,共 160 万元,而基建部门负责人仅将建安部分招标,把配套工程以工期紧、易管理等为借口按照增补合同形式确定原施工单位施工。
(7)考察流于形式。考察本是了解投标企业实力、售后服务、社会信誉、产品质量的一种好的方式,有时却成为某些人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考察成了一个形式上的程序。某单位锅炉设备招标时,关系投标单位甲受到了另一家非关系投标单位乙的强劲挑战,从品牌、报价、标书上甲都劣于乙,这时甲向招标人指出乙在某某工程上有过没按时交货的经历,于是招标人组织人员考察,结果属实,就以乙社会信誉不好,不履行合同等理由未给中标。而实际上甲未按时交货情况更多,招标人也接到投诉,但招标人充耳不闻,根本不组织人员考察。
2 基本原因 转贴于:http://www.leadge.com
(1)经济利益驱动。建筑市场承包单位急骤增长,而建筑市场业务有限,僧多粥少,投标单位为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求得生存或者获得超额利润,一些法制意识差的投标单位不惜以身试法,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建设单位有权人员。也有些投标单位是被迫行贿,不行贿送礼就接不到业务。凡此种种,都是受利益驱动。
(2)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建设单位的同志,对建筑法规不熟悉,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或者明知故犯,心存侥幸心理,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觉悟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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