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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开招标为代建服务定价

2007/12/5 8:59:14 |  6537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致利益分配结构失衡。目前,在代建制实践中, 非经营性公益项目的使用单位通常是国家机关、政府管理部门,相比之下,代建单位作为企业本身就处于弱势。使用单位对项目的具体情况最为熟悉,假如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沟通不畅,无法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公用事业、公益项目一般由国家垄断,其投资额和建设造价由政府直接制定或批准,业主成立基建办全权负责使用国家投资。代建制推行时间较短,在项目管理方面,国内相关企业鲜有经验,业绩不足。当代建项目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的时候,仍然需要使用单位做大量配合工作,提供项目信息。在招标过程中,使用单位因对项目失去控制权,往往比较消极,不主动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不详细告知项目情况。 

  二是参与代建的专业项目管理公司数量少。在推行代建制工作的初始阶段缺乏市场参与主体,符合资质的代建单位数比较少,有能力参与代建的投标人数量不多,市场主体还需要进一步培育。在代建服务费的价格形成过程中不能展开充分竞争,就不能公开、公平、公正地通过招标将项目授予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评选出最合理的代建费率。当缺乏竞争机制的时候,投标人没有自觉降低成本的内在动力,会提高自身服务的价格,或“合谋”进行价格垄断,导致代建服务费过高。在实践中,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的时候,多以代建项目建设周期长、管理费用大、履约担保的资金成本高等因素作为涨价依据,但成本、费用是否在合理水平、还有多大的下降空间,很难测算。 


  三是代建服务费定价难以避免行政干预。目前,一些地方成立公益项目管理中心,一些地方由政府授权部门直接管理代建项目,协调、组织、管理代建项目的具体事项,保证程序公平,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但目前代建制法律框架没有完整地构建起来,这些机构的职责划分并不明确,有的机构同时身兼“裁判员”和“运动员”两种身份,容易产生监管越位,在某些环节又容易产生监管缺位。若公益项目掺杂过多行政干预,招标难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四、促进招标制度为代建市场定价的途径 

  (一)积极培育代建市场主体 

  代建制作为投资体制改革的创新模式,从一出现就被寄与厚望。做好代建制工作,首先要培育专业项目管理公司。目前各地纷纷在非经营性公益项目中推行代建制,形成了较大的代建委托需求。而项目管理行业中,国内企业的业绩和经验并不多,专业项目管理公司数量较少,出现了代建市场缺口。各省市地方的代建管理办法在设置代建制入围门槛时,为了控制风险,往往以大型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咨询企业、监理公司的资质要求和资金实力水平为参照。以上企业虽都有一定的专业水平,但并没以项目法人的身份从事过项目管理,对项目进行建设组织管理时都带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投资、开发等业务比较熟悉,却不从事施工环节的管理;监理企业对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比较擅长,但不熟悉项目前期工作。不同资质、不同主营业务的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对项目的管理方案有可能大相径庭,导致代建服务费的投标报价也存在较大分歧,没有可比性。因此,在业绩优秀、专业性强的项目管理公司稀缺的情况下,降低门槛,放宽代建企业范围,积极促进代建企业的发展壮大,在代建单位招标中引入竞争,培育更多诚信、有竞争力的代建企业,政府更容易获得合理的代建项目和代建服务价格。 

  (二)完善代建法律制度等公益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律体系 

  建设部 2005年9月10日发布《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提出“强化成本监管。成本监管是合理确定市政公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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