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说,相关文件多达近千件,几百个文件管不住一个市场。
究其症结,在于各个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经营自己的“自留地”,把本部门利益塞进各自的文件中。由于政出多门,内容重复,互相交叉,条文矛盾,造成规则不统一,导致有法可依、无法执行的局面。
分散的法规强化了行业与地方的保护主义。由于各行业主管部门既有监督又有制定规则的权利,利益的驱动使得一些地方和行业出台一些与《招标投标法》相违背的法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文件。这些文件增加了有利于本行业本地区的条款,不利于外系统和外地区的条款,如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通过注册、许可证制度,或在资信、业绩加以限制;制定评标文件“抑外先安内,好处给自己”;垄断行业招标实行垄断等。这些做法的后果是,用法律的形式使不合法东西合法化。因此,必须打破条块分割与地方保护,促进统一的招标大市场的形成。
同体监督难下手。现行监督体制下,监督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和执法机构一条龙捆在一起,打着各种旗号为招标人或投标人服务,有时候以A种面目出现,有时候以B种面目出现,哪种有利就打着哪个旗号。有的人多次投诉,结果投诉材料转到被投诉者手中,以致招投标所包含的公平正义无以最终实现。余杭认为,法律留下的最大空间是监督机构问题,监督机构问题给招投标市场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极其深远的。
利润,利润,利润要不要企业考虑?
企业该不该有盈利空间
上世纪40-50年代,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在《人的激励理论》和《动机与人格》两本著作中,把人的基本需要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上。马斯洛的需要层次原理描述了人类普遍存在的基本需求及其相互关系,引起了全世界心理学和管理学界的普遍重视,尤其是在管理学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通过人类社会发展实践可以发现,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建立在人的需求不断变化或提升基础上的,只有人类追求层次呈现出梯级变化,才会产生推动社会不断往前发展的动因。相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同样面临一个梯级需求变化的过程。也就是说,在经营活动中,它既要考虑维持正常的施工运转,又要考虑维持队伍的稳定,还要考虑到提升企业竞争力,追求持续性发展。而企业每个需求阶段的实现又是建立在获取正常利润的基础上,没有一定的盈利空间作保障,企业也就难以维持正常的运转。就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而言,应当承认,它们都存在于我们这个世界中。如果没有个人利益,个人行动就成了无源之水,集体行动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换个角度看,如果集体利益不存在,社会、国家又怎么合作呢。
西方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也阐述了人追求利益的本性。我国《公司法》中明确指出:“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有关资料显示,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建筑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一般在5%左右,而我国建筑企业的平均利润率在2.0至2.55之间。业内人士透露,这个基数仅仅是针对利润率较高的房屋建筑企业而言,更多企业利润率连0.5%的基数都没有达到。
就现阶段而言,把建筑企业经营目标与其它企业的经营目标一样概括为“经济效益最大化”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不否认企业在围绕经济效益最大化时,应该眼睛向内,无论是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还是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上都要围绕这个目标来开展工作,同时必须注重营销管理上的经济效益最大化才能保证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这才算是基本正常的。
每项不该发生的费用其实都是企业额外的成本
或许您觉得这个问题似乎与本文的主题没有必然联系,其实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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