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各个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共同接受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的作用与评判,并各自独立承担竞争结果。招投标市场串标现象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招标的本质和积极意义,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的发挥,危害了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市场竞争变成了人情、贿赂和关系网的博弈,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这实际上是恶性竞争在建筑市场的一种花样翻新。
助长了腐败现象。串标的过程,实际上是通过人情关系网进行贿赂的过程,它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行业道德,助长了腐败现象在建筑市场蔓延。
破坏了信用体系建设。建设诚实守法的信用环境是市场经济体制对企业提出的基本要求。串标现象的本质是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投机取巧,操纵市场运作行为的表现,是与诚实守信和“八荣八耻”背道而驰的。
打乱了正常的投资规划。串标现象的直接恶果是打乱了国家和地方正常的投资规划和投资体制,严重损坏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和其它投资人经济利益。
对法律法规的公然挑战。我国已经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刑法》和《建筑法》,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22部关于建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都对禁止串标现象有约在先。
查处串标咋就那么难
一位曾经多次参与过串标活动的人士介绍说,大家正是看到了查处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串标现象有诸多难度,所以才敢于去冒风险踏这条“红线”。查处串标难的诸多原因是:
串标的形式多种多样,认定是否串标有很大的难度。认定串标与否,首先需要确凿的证据或用事实说话,一般情况下,收集这种证据是很难的,因为串标企业采用的手段都比较隐蔽,只要串标当事人之间不发生内讧,真正被依法查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寥寥无几。
价值观念的变化助长了串标投机行为。在经济利益、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三者之间,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应该高于、大于和优于前者。获取经济利益只有建立在遵纪守法和恪守职业道德的基础上,才算是光明正大和受法律保护的,这个道理对所有参与串标的企业和个人来讲都明白,为什么明知参与串标是一种违法的不光彩行为,还要积极参与其中?主要还是受利益驱动和价值观念变化的影响。
由此付出的法律风险成本较低。虽然说《招标投标法》和《刑法》等法律都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串标人做出了明确处罚的规定,但是,主要还是经济上的处罚而已,情节严重的,才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目前,一个项目工程标段的投资额最少也是数千万或上亿元金额,串标一旦成功,获利的金额与串标所冒的法律风险,由此付出的成本相比,显然不成正比,从这个角度上讲,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串标现象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招投标市场监管有机可乘。社会上流传着一种虽然难听但十分形象的比喻,用在制度设计和监管给串标留有空间是最贴切的,那就是“苍蝇不盯无缝的蛋”。虽说经过十多年的摸索和实践,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招投标运行监督体系,但是有些制度仍不严密和不科学,或者仍然给权力寻租和甲乙双方暗箱操作串标活动留有空间。
目前的招标文书确定的标底普遍不科学。一些企业之所以把主要精力放在串标上,寄希望于通过串标提高工程报价,减少亏损,增加利润,究其根源还是招标过程中普遍没有遵循经济规律不无关系。可以试想,一个原本需要3000万元投资才能安全优质地建成的一座大桥,现在要求对方2500万建成,明显存在着500万元的资金缺口,这个缺口从哪来?让企业从原来的积蓄里拿?不可能,就要动脑筋想其它的办法了,应该说,串标就是企业应对低价招标的办法之一。
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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