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的经济发展中,市场因素是决定因素,国际惯例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工具。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称FIDIC合同)是工程价格管理的国际惯例。在FIDIC合同中,工程价格的确定方法,是通过工程量B.Q单所提供的工程量,以相应的计量支付规则为依据,并考虑材料、机械、人工、资金市场的波动因素运用经济制约手段和相关法律的保障来实现的。在工程招投标中,采用FIDIC合同条件产生的价格是最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也是最能体现投标人实力和业主利益的。所以说,FIDIC合同条件也是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管理的依据。
三、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的确定与管理
(一)工程价格的确定
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F l999 0201)中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中约定。可以说,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是通过招投标这种交易形式竞争产生的,是投标人拟承建此工程能够承受的价格。如何确定中标价格,是关系到工程价格合理与否的关键,是工程价格管理的重要环节。下面介绍有标底和无标底的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确定的一般做法。 转贴于: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1 设有标底的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的确定一般采用有效价范围浮动法。具体做法是:在开标之前,先测算各项工作特定条件对工程造价的单项影响系数,各个单项影响系数的总和即为有效投标浮动系数,用此系数对标底进行修正,得到有效价范围。即:
单项影响系数=特定影响因素引起的费用增减值/招标范围估算总价浮动系数上限=政策规定的浮动系数上限+单项影响系数之和
浮动系数下限=政策规定的浮动系数下限+单项影响系数之和
有效价范围=招标范围的估算总价×(1十浮动系数上限)~招标范围的估算总价×(1十浮动系数下限)
这种方法所确定的中标价能真实地体现市场因素和其他变动因素,能如实地反映市场价格,是一种行之有效、最切合实际的方法。
2 不设标底的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标价格是不低于成本价,经评审后的最低价。具体做法是:评审时采用两段、三审方式,即初审阶段、终审阶段和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商务性评审。对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各投标人的报价,按从低到高排序,评审出不低于成本价且最低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这种做法是以市场竞争决定工程价格,由投标人依照自身的管理水平,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及不可预见风险因素自主报价,排除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
(二)工程价格的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价格管理分两个层次,即微观管理和宏观管理。微观管理是指施工企业在掌握市场价格信息的基础上,为实现管理目标而进行的成本控制、计价、定价和竞价的系统活动。它反映了微观主体按支配价格运动规律,对商品价格进行能动的计划、预测、监控和调整,并接受价格对生产的调节。宏观管理是指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利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对价格进行管理和控制,并通过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系统活动。对于微观和宏观这两个管理层次的划分,是从不同的管理者所处的不同角度而言的。因此说,招标投标工程的价格管理应该是通过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上的管理来实现的。
四、现行工程价格管理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的工程价格管理,存在一些让人困扰的问题,致使工程价格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工程价格管理工作由于一直采取静态管理模式,习惯于定额价格多年不变的状态,其结果严重制约着建筑业的发展,形成“活市场,死价格”的格局;预算费率按企业资质等级划分,造成同一工程不同企业施工,工程造价就不同,这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造成企业间不公平竞争,出现层层转包、倒包现象;当前的定额价格水平普遍过低, 不能准确反映本地区一定时期的工程合理价格水平,定额内容严重滞后,与实际施工工艺不相符,新材料、新做法不能及时补充到定额中去,很不适应市场价格的变化,致使工程预算严重脱离实际。这些问题都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如果不改革工程计价体系,定将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工程价格的管理。
综上所述,招标投标工程的价格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工程建设经济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因此加强工程价格管理是确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地位,培育合格的建筑市场主体,增强企业改革活力,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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