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规定。为了保证保修责任的落实,应建立工程质量的保修担保制度。保修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保修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实行承包商的同业担保,但通用最方便的方式是采用保修保证金的形式。
(5)业主支付担保。
2003年,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做为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惊动了中央。业主支付担保由此而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对项目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等风险管理方式”。业主支付担保是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业主提供的,保证业主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如期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商,如果业主不能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将由保证人负责向承包商履行支付责任的信用担保。业主支付担保是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的反担保措施,它作为一种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守信履约,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风险管理机制。
2.工程保险
我国目前虽已开设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但真正投保的工程却不多,参加工程保险虽然能使建设工程发生重大损失后可以从保险公司及时得到赔偿,使建设工程实施能不中断地、稳定的进行,从而最终保证建设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但保险的缺点首先表现为机会成本增加,其次工程保险合同的内容较为复杂,保险费没有统一固定的费率,需根据特定建设工程的类型、建设地点的自然条件(包括气候、地质、水文等条件)、保险范围、免赔额大小等加以综合考虑。另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工程保险费用没有列入工程概预算。
目前,纳入国家法律的保险是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据此,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强制性保证。投保人是施工企业,也可以由施工企业委托项目经理部代办。被保险人应当是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包括房屋拆除现场的有关人员。保险期限应当自批准开工 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拖延工期的,须办理保险顺延长续。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列入直接工程费中的现场管理费,计入工程成本。
在上述工程担保中提到保修担保,但在实际操作中,值得业主在招标阶段慎重考虑的—个问题是工程保修期的风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通常为几十年,几十年的事事变迁,很难实现担保责任的落实,因此工程保修期保险也许是最佳方式。
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做为规避风险的常规方式,应得到招投标双方的重视。工程担保制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较成熟,而工程保险则需要我们继续探讨与研究。
二、工程招标风险分析
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并不能担保及转移建设工程的所有风险,建设工程自身及其外部环境的复杂性,给人们全面地、系统的识别工程风险带来了许多具体的困难,建设工程风险主要来源于设计技术风险、施工技术风险、自然及环境风险、政治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合同风险、人员风险、材料设备风险、组织协调风险等,这些风险只能依靠项目管理人员分析预测。
1.设计技术风险。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实施的龙头,没有一个完善的设计,无从谈及招标及合同。设计变更是造成工程索赔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工程招标之前应尽量完善设计工作。只有避免在设计方案不确定时招标,才能避免由此带来的风险。设计方案是否确定应做为是否开展招标工作的先决条件。转贴于: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2.施工技术风险。在设计方案确定的情况下应研究施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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