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包商在不同的违约罚金(罚金与预算工程利润的不同比例)下所表现出的投标报价行为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500份,并最终获得90份有效反馈问卷。
可以发现,第一,从纵向的角度来看,在违约罚金与预算工程利润的比例为20%时,承包商采取的投标标价行为与正常情况下承包商的风险偏好分布比较相似,采取正常报价行为(风险中性)的承包商占大多数(68.9%),采取较高报价(比较讨厌风险)和较低报价(比较喜欢风险)的承包商数分别为16.7%和12.2%,采取非常高报价(非常讨厌风险)和非常低报价(非常喜欢风险)的承包商数分别为1.1%和1.1%。说明当惩罚较轻时,惩罚对承包商的投标行为影响很小。当违约罚金与预算工程利润的比例增加到50%和100%的情况下,各承包商的投标报价行为发生了较大变化,采取正常报价的承包商的比例分别降低到51.1%和40%,而采取非常高报价(非常讨厌风险)的承包商数分别增加到11.1%和23.3%,采取非常低报价(非常喜欢风险)的承包商数分别降低到1.1%和0.0%,采取比较高报价(比较讨厌风险)的承包商数分别增加到26.7%和28.9%,但仍然少于正常报价的承包商数量,与此同时采取比较低报价的承包商数分别降低到10%和7.8%,说明当惩罚加大到一定程度后喜欢风险行为的承包商大幅减少,而讨厌风险行为的承包商数大幅增加,符合人们普遍害怕惩罚趋利避害的心理状态。在违约罚金对预算工程利润的比例为200%和500%的情况下,投标报价非常高的承包商数量有明显的增加并超过了按正常估价报价的承包商数量。采取较低投标报价的承包商数量也有明显减少,但是采取非常高投标报价的承包商的数量反而从0.0%分别增加到2.2%和4.4%。
第二,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在横坐标各个投标报价行为上,不同违约罚金所对应的承包商数量也表现出了一些规律性的差异:正常估价报价的承包商数量随违约罚金所占预算工程利润比例的增加而减少,而投标报价非常高的承包商数量随违约罚金对预算工程利润比例的增加而增加。投标标价压得非常低的承包商数量随着罚金对预算利润比例的增加,呈现先减少后增加的现象。
5、结束语
本文从风险的内涵和建设工程一般性风险特点出发,分析了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法的几种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根据其风险的特性探讨了风险控制与防范的可行性。比较了工程担保这种新的工程风险管理方法相对于工程保险这种常用的工程风险管理方法的异同与优点。认为工程担保重要功能之一是保证了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法的顺利实行,降低了工程造价。基于现实生活中投保人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事实,分析了不同风险偏好投保人面对不同违约惩罚标准时的投标行为变化特征,得到了这样的结论:即投标人的风险偏好行为特征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变而变化,当违约惩罚较轻时,投标人偏向于追求风险,而随着违约惩罚标准加大超过某一值后,投标人表现出的风险行为改变为偏向于规避风险,惩罚标准越大投标人行为偏向于更加规避风险。这一理论分析结果的意义在于它表明了投标人的风险行为可以通过改变其所处的交易市场环境而使其发生改变,从而为我们控制和防范投标人的风险行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