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低于成本价,现阶段可理解为:首先,企业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即通过概预算定额编算出的标底价格。其次,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即不可低于企业定额确定的的价格。可见,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的压价。这种合理的、不低于成本的低价只能以企业定额为依据才能真正具体的反映出来。因为概预算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而企业定额反映的是企业自身的水平。社会平均成本价与企业个别成本价的差额是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结果。同时企业只有依据企业定额和自身的特点、优势及发展要求,才能在工程量清单投标过程中作出合理、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讲,合理低价中标法一方面可以鞭策企业不断改进施工技术,加大科技投入和设备的更新改造,另外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规范行业自律,使招投标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显然,企业定额不仅是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而且也是落实招标投标法“合理低价中标,而且不低于成本价”的关键。
我国入世以后,建筑产品计价和价格形成机制要向国际接轨,必将实行由投标企业自主报价,由市场形成价格。实施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报价,是我国建筑业溶入国际大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条件。要推行或鼓励企业实施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报价,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采取合理低价中标法。这种方法的推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规范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范恶性竞争,促进施工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无疑将会起到推进作用。
三、合理低价中标法的缺陷
1.如何确定最低成本控制线。
根据招投标法律规定,合理低价和不低于成本是衡量和评审投标报价的两个标准。关于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竞标,这里指的成本是投标人自身的成本,但由于投标人成本的不确定性,这一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掌握,能否由造价管理部门制定最低成本控制线,作为各类工程控制性指标,有待有关部门研究探讨。
2.如何合理分配经济标与技术标的权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获得业主满意的价格。低价中标会产生劣质风险,优质中标会产生不合理高价风险。
四、结束语
尽管“合理低价中标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但各地建筑承发包市场已开始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法”,政府此举的意向明确:杜绝以往的黑箱操作、不正当竞争,促成公平竞争、良好发展的建筑市场环境,实现市场定价。
来源:武汉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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