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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最低评标法的探讨

2006/8/9 14:44:20 |  4619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经经过审查,在承包商慢行合约时,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如属合理分包可以接受,如居非法转包,不仅监理单位不可能接受,而且将受到行政执法的处理。
4·控制总量、实行市场准入,保护建筑业的合理利润 不少学者认为中标价太低,不利于建筑企业和行业的自身发展。

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供过于求的产品,获取的行业平均利润应该低于社会平均利润,我们不希望因为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引发竞相降低报价,酿成全行业利润下降直至亏损。我们要进一步从宏观上控制建筑企业生产力总量,尽量打破地方、部门、行业保护主义,对建筑企业实施动态资质管理,对不同资质的建筑企业界定不同生活空间,通过投标保证担保进了步做好市场准入工作,保护建筑业的合理利润。
5·深化项目法人负责制
不少学者认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使一些承包商采用¨低报价、先中标、任务到手,再逐步提高造价(或着眼于索赔)"的畸形竞争策略。项目法人负责制是实行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等制度的基础。深化项目法人负责制,使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懂得推行上述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学会不用行政手段而按市场机制运作;学会不是由甲方而是聘请监理单位专家来管理项目;学会不是按领导者意志而是按工程合同来管理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的提高造价或索赔的希望只能破灭了。
实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工程保险和工程保证担保)、资质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制度的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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