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增加,即为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在如何确定加速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合同双方可能差距很大,因为影响附加费用款额的因素很多,如:投入的资源量、提前的完工天数、加班津贴、施工新单价等等。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建议在合同中予以“奖金”约定的办法,鼓励合同当事一方克服困难,加速施工。即规定当某一部分工程或分部工程每提前完工一天,发给承包商资金若干,这种支付方式的优点是:不仅促使承包商早日完成工程,早日投入运行,而且计价方式简单,避免了计算加速施工、延长工期、调整单价等许多容易扯皮的繁琐计算和讨论。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由于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承包商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其数额是承包商在被终止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保函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并有权要求赔偿其盈利损失。
6、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物价上涨是各国市场的普遍现象,尤其在一起发展中国家,由于物价上涨,使人工费和材料费增长,引起了工程成本的增加,如何处理物价上涨引起的合同价调整问题,常用的办法有以下三种:
① 对固定总价合同不予调整,但这种方法适用于工期短、规模小的工程;
② 按价差调整合同价。在工程结算时,对人工费及材料的价差即现行价格与基础价格的差值,由业主向承包商补偿。即:
⑴ 材料价调整数=(现行价-基础价)×材料数量
⑵ 人工费用调整数=(现时工资-基础工资)×(实际工作小时数+加班工作小时数×加班工资增加率);
⑶ 对管理费及利润不进行调整。
③ 用调价公式调整合同价。在每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时,利用合同文件中的调价公式,计算人工、材料等的调整数。
7、法律、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
① 法律改变引起的索赔。如果在基准日期(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由于业主国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它法律或规章发生了变更,导致了承包商成本增加,对承包商由此增加的开支,业主应予以补偿。例如某工程投标日期为2001年12月,在2002年10月施工期间,湖北省发布了一个规定“大中型水电站不得使用立窑水泥”,投标时承包商选定的水泥是当地一家水泥厂生产的立窑水泥,水泥价格较低,后改用另一厂家生产的旋窑水泥,承包商认为施工期由于地方法规变化造成了施工方成本增加,业主应补偿前期已做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和水泥价差。
② 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工程施工所在国政府或授权机构支付合同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限制或货币汇总限制,则业主应补偿承包商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如果合同规定将全部或部分款额以一种或几种外货支付给承包商,则这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的影响。
8、业主风险的索赔。
(1)拖延提供施工场地。因自然灾害影响或业主方面的原因导致没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进行施工的现场,承包商可以提出将工期顺延的"工期索赔"或由于窝工而直接提出经济索赔。
(2)拖延支付应付款。此时承包商不仅要求支付应得款项,而且还有权索赔利息,因为业主对应支付款的拖延将影响到承包商的资金周转。
(3)指定分包商违约。指定分包商违约常常表现为未能按分包合同规定完成应承担的工作而影响了总承包商的工作。从理论上讲,总承包商应该对包括指定分包商在内的所有分包商行为向业主负责。但是实际情况往往不那么简单,因为指定分包商不是由总承包商选择,而是按照合同规定归他统一协调管理的分包商,特别是业主把总承包商接受某一指定分包商作为授予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时,业主不可能对指定分包商的不当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因此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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