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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索赔的类型和处理方法

2006/6/27 16:09:22 |  6852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摘要:合同索赔是工程建设项目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管理的内容,同时也是规范合同形为的一种约束力和保障措施,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集中体现。它体现了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与“所主张的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和精神。

关键词:索赔;处理原则;处理程序;处理技巧;计算方法

合同索赔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合同双方存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且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导致的损失。它又可以分为费用索赔、工期索赔及费用工期索赔。简言之,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执行过程中非己方的原因而受到的对合法权利的侵害以及由于侵害而造成损失均可要求合同的另一方对自己的损失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一、索赔概念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

二、常见的索赔内容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不利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了承包商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⑴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来说,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业主提供有关该项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资料。但在合同中往往写明“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考察和检查,包括地表以下条件及水文和气候条件。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针对此项条款,客观公正地说,是有损施工单位的合法权利的,因为在非设计、勘探、施工总包合同中,特别是对地质条件,承包商虽有责任全面了解地质资料,但在合同范围内,并没有进行独立的地勘的合同义务,其对地质条件的理解,更多的是依赖于工程建设第三方合同――地勘单位所提供地质资料,而对于地质资料的真实性与完备性,地勘单位应当负责,而不应由施工承包商来承担其责任。通常合同条款中还有一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应就此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交业主。收到此通知后,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以后,应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的权利,但不包括利润”。基于此款与前款所述“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的两条并存的合同条款,往往会成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的缘由所在,这一点,在投标过程中应予以必要的重视,投标方在招标文件澄清资料中应予以提出,以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的保障及合同索赔。

例如:某承包商投标一个中型水电站,合同中要求施工方根据已有的资料自行对围堰进行设计和施工,费用总包。从业主发出招标通知到投标截止日不足一个月,承包方根据初设文件资料对围堰进行了设计,围堰总报价77万元。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施工的防渗墙渗水量较大,承包方在已成型的防渗墙上进行补孔补漏,基坑开挖才得以继续进行,但围堰施工成本达到150万元以上。在基抗开挖完成后承包方发现除河床面存在许多大于2m3的大孤石外,实际河床基岩面高程也比大坝初设图纸标示的基岩高程降低2米,承包商以地表以下地质资料存在错误为由要求索赔,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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