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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陷阱深几许

2006/6/28 12:05:43 |  6402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到圈外了。中标后他们会按事先约好的规则来分享利益。

恶意竞标。在法律不够健全完善的情况下,评标过程中恶性低价竞争屡见不鲜。有的施工企业为了能中标占领市场,盲目地降低投标报价,你降20%,我降30%,甚至贿赂招标单位的某些领导或业务人员,以试法的代价换取小集团的利益;有的施工企业在招标单位面前以破坏竞争对手荣誉的行为而抬高自己,影响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企业本身也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有路可退。有的施工企业由于不规范竞标,中标后就可能意味着亏损,如果亏损怎么办?其实他们已事先考虑好退路,工程也不做完了,尾款也不要了,拍屁股走人,想好“软着落”的退路。

共同呼唤:阳光操作

规范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行为。目前监管部门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搞地方保护。实践证明,只有政府监管部门才有能力搞地方保护,而只要想搞地方保护,就必然要采取各种手段操纵招标。二是不能依法行政。当前监管人员不懂法、不严格执法,或执法者违法,将监管职能当作一种权利干预招标、操纵招标的问题,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规范政府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行为,一要彻底清理与市场开放原则相违背的带有地方保护性质的“土政策、土规定”,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创造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环境,实现各级建设类企业的自由流动、自主投标,使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二要加快企业改制步伐,努力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政企不分是导致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的根源所在。政府监管部门不能既管市场,又管队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各级建设类企业,要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与政府监管部门彻底脱钩,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法人。三要加大招标方式的改革力度,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行合理低价中标,逐步废除便于操纵的“谁接近标底,谁中标”的招标评标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评标过程中的人为自由裁量权。四要加大政务公开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严肃查处不依法行政和执法者违法的问题。

规范业主的行为。当前业主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国有投资和国有参股的工程项目中,原因是这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业主。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加大改革力度,尽快探索建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另一方面要加大规范力度,在一些重点环节上,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业主违规。在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上,业主与其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其他评委必须从专家库中抽取,使业主无法操纵评标专家;对评标办法必须严格进行审查,防止业主将倾向性内容写进评标文件,达到操纵招标的目的;在定标环节上,如果业主不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绝不允许其随意改变评标结果。定标结果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规范招标代理的行为。目前,绝大部分工程项目都要通过招标代理完成承发包交易,招标代理已成为影响工程招投标质量的关键因素,对其行为的规范已成为防止违法违规招标的又一个重要环节。一要加强从业资格管理。在资格审批中严格资格标准,做到符合条件的保留、优秀的升级、较差的淘汰,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积极探索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建立专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招标代理队伍的质量。二要严格规范招标代理的市场竞争行为。任何招标代理公司都不得打着政府管理部门的旗号承揽代理业务,任何政府管理部门都不得利用职权指定代理公司。严禁用违规压价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评标专家在工程招投标中承担着裁判的角色,是确保招投标公正的关键因素,无论哪一方市场主体,想达到操纵招标的目的,都必须有评标专家参与才能实现。因此,依法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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