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二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三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不肯把自己应当招投标的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而是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内部瓜分,既不顾质量,也不讲效率、效益;四是排斥潜在招标人,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想方设法找借口邀请招标,缩小招标范围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投标;五是在信息发布上做文章,要么限制信息发布范围,要么不公开发布信息,规避公开招标;六是利用外资,有些业主利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工程项目没有要求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规定,以假合同、假合作、假合股等形式,由外资(私营)企业出面办理有规划、报建等手续,规避招投标。
虚假招标。为了内定中标者,公开弄虚作假、明招暗定,业主与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掩人耳目,更改招标书和打时间差,拖延开标日期外,有的项目招标委员会还缩短投标人编制标书的时间,进行假招标,蒙骗不知情的施工企业来投标,无论这些企业的实力多么强、信誉多么高、投标文件做的多么出色,都不可能中标。这种招标程序不违法,从送标到开标都按照规定程序去做,找不到破绽,但私底下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接触建设单位的有关领导,使用金钱美色等各种手段打通关系,对评委也“晓之以礼,动之以情”暗中打招呼,使评委能够按既定的意向评标。有的招投标活动中定标不公开,策划于密室,现场评标时被看好的企业不是业主的初衷,就当场不定标,而是由业主将评委拉到酒店进行所谓的“封闭评标”,结果中标的单位换成别家企业。有的为使“关系”单位中标,直接将标底透露给“关系”单位,或在编制标底中有意漏项、抬高标底,以使部分投标人出现偏差,导致恶意竞争的局面。
直接发包。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直接找施工企业进行议标发包,这种类型的单位基本上是一些有权的政府部门或单位,或者是一些政府工程、市政工程。由于私营企业投资项目多,个体施工队伍多,业主不办招投标或直接发包手续,违规发包且随意压低工程造价;有些业主甚至直接发包给无资质、无施工单位的个体施工,致使施工单位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存在安全隐患。
黑白合同。又名“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两份价格完全不一样的两本施工合同。“黑合同”是指建筑项目投资者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除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与中标公司私下签订另一份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压低工程款项,垫资承包等,这本合同留在公司作为结算凭据;“阳合同”上的价格与中标通知书上的价格一致,这本合同用来到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用的。在实际的履约过程中,真正执行的是这本“阴合同”,标准合同标的是虚价,私下商定的协议才是实价,而反映招标成果的中标通知书,则变成了一张废纸。
保额无度。《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就是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制度,但是,这条规定并没有同时对应该提交的保证金数量,以及招标人在获取该项保证金以后在使用上的限制做出明确规定,招标人可以任意制订应该提交的保证金数量。投标保证金无“度”,缺少约束的法律规定,致使有的招标人以提交保证金为由,变相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更有甚者,由于该法没有对保证金的使用作出全面的具体规定,将巨额保证金挪作它用的开发商也不乏其列,造成了投标人的巨大损失。
评委虚实。根据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是领导项目招标全过程的权力机构,尤其是在评标定标的环节具有决定权,是一个名副其实的临时性的实权机构,可谓举足轻重。但事与愿违,在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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