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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陷阱深几许

2006/6/28 12:05:43 |  6405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标法》颁布的主要作用是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防止行政干预,但有的地方或部门对本地或本系统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而对外地企业、非本系统企业则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限制他们参加投标;一些有着这样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凭借其职权,或是向业主“推荐”承包队伍,或是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承包。如,个别地方和单位以招商引资为借口,采取“先开工建设,再补办手续”的形式,直接干预插手招投标,不按正常招标程序执行。又如,各级各种开发区进行封闭式开发管理,有关部门难预监管,对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投标或不公开进行招投标。
认识差异。一些地方在招投标评分标准中把企业获得的“重合同、守信用”、文明工地、优质(良)工程等信誉、业绩作为一项内容,认为这对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现场管理水平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实现优胜劣汰。但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中,明确要求“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中,规定“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由于对企业信誉和业绩是否作为评分标准存在不同的认识,企业信誉、业绩如何与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相挂钩有待探讨。

场外交易。国办发[2002]21号文件规定:“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但目前应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未完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场交易的多数是房屋建筑工程,而一些重点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开发区(管理区)的工程,以种种理由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直接在场外交易;有的行业不按属地管理的要求,其工程项目不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承发包交易。这样既不利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管,也不利于有形建筑市场充分发挥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重要作用。

查处无据。一些重点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发区(管理区)工程等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搞场外交易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查处依据,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场外交易、“暗箱”操作行为的蔓延,导致招投标监管存在“盲区”,有形建筑市场不能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

收费无文。按照国办发[2002]21号文件的要求,由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但部分省仍未出台有形建筑市场综合服务收费正式文件,致使有形建筑市场处于“有机构、无经费”的困难境地,无法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严重制约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项目业主:权利过大

权力集中。由于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业主处于优势地位,给业主干预和影响评标的公正性提供了温床,使得业主权力过大,行为不规范。尤其是国有资金工程项目业主,掌握着资金的使用权,业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容易导致人情关系,以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为借口,从受理投标人报名、制定资格预审条件和评分标准、签订合同等各个环节掌握主导权,以不正当手段渗入,让一些投标人对该类项目的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公平性、竞争性提出置疑,影响中标结果。

规避招标。在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规范建筑市场,必然会影响某些人的利益,减少这些人的收入,受到他们的抵制,因此,某些工程项目的业主和主管部门或者施工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多种方式逃避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常见的方式有:一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将依法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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