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不到应有的付款,况且水下的地质条件差别很大,从施工后的测、量结果来看个别部位的沉降达 3 米以上,普遍的沉降均在 1~15 米之间。
针对以上规定,在施工之前我们提出了“沉降”问题,并建议设置“沉降观测杆”,虽然咨询内部的意见不一致,但在我们的积极推动下,最终设置了 1 个沉降杆,但是由于沉降杆的高度太大 (17 米),在抛石的过程中损坏,为此该方案被咨询否定。之后我们又提出了其他的替代方案,诸如:采用“地秤进行抛石计量”和“在储料场进行石料测量”方案,以达到在抛石施工期间进行计量和抛石前进行计量的目的,经过长时间的讨论这些方案均被咨询采纳接受。
原标书的规定给承包人带来了极大的风险,我们认为是标书编制人员忽略了沉降问题,所以导致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合理,脱离实际,没有可操作性所致。施工中为了规避风险并维护承包人的利益,我们积极推动咨询进行了计量方式的变更,该计量方式的修改使得我们把计量工作透明化,变水下为水上,变难为易,避免了“超抛”的发生,进而大大降低了工程风险和工程成本。
施工合同是甲乙双方赖以开展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律文件,由于认识的不同在合同管理工作上非常容易产生争议,发生对合同的不同理解和解释,所以在施工中如何正确的理解合同并把握合同就显得十分的重要,本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碰到的合同争议均是影响到工程能否顺利执行下去的重大问题,但是项目部均利用对合同的理解并辅以适当的商务工作,在施工技术上给工程施工扫除了障碍,圆满地完成了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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