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为了验证水下直接吹填能形成设计的几何尺寸,在施工之前,我们联合进行了水下填筑的实验获得了可行的施工方法,并且得到了他们的认可。在汛期之后我们按照这个方法投入了施工,通过联合测量资料看出我们采用该方法成功地获得了设计断面,但同时观察到边坡发生大面积滑坡的现象。
随后咨询要求我们采用水下围堰进行修复滑坡区域,理由是水下围堰将有利于边坡稳定,为此我们双方展开了深人的讨论。此时,支持我们观点的依据是,水下围堰的作用是为了获得设计断面,而不是为了增加边坡稳定的安全系数,现在我们能在不使用围堰的情况下获得设计断面,就没有必要采用水下围堰施工,同时我们指出了我们对滑坡的看法,就是设计坡比的安全系数太小。经过多次的讨论,最后双方均做出了让步,即:他们对设计进行了部分修改,而我们也在投入不大的情况下做了一级围堰,以期增加边坡稳定安全系数,并以此保证防护施工能在汛期涨水前完成。
该项工作的取消,为我们顺利完成西岸的施工赢得了时间,同时节省了大量的施工成本。
3. SARA 增加的维护工程
由于设计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整个 SARA 的施工被迫跨年度进行施工,具体情况是:2002 年 2 月至 2002 年 6 月,首先完成了0+400~O+930 区间的施工任务,2002 年 12 月至 2003 年 3 月完成了 0+000~O+400 之间的施工任务。
在 2002 年 6 月完成了第一期的防护施工任务后,由于 PADMA 河汛期将至,事实上已经完成的第一期工程将被迫面临渡汛,造成了业主提前占用该部分已经完成的工作事实,为此根据 FDIC 条款我们提出了分期交工的要求,但是由于咨询强调合同条款中的特殊条款没有分期交工的规定而不给签发分期交工证书。
2003 年 10 月,上述一期防护工程在经历了两个汛期之后,0+680~O+750 之间出现了问题,石料护坦部分混凝土块坍塌损坏。工程师代表来函要求我们进行修复,而对谁应负责的问题避而不谈,只是说将来根据合同条款来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对此认真研究工程师代表的权利范围,认为他没有权利就该项维护工作发出指令,并且该项工作超出了原合同范围,所以应该首先将其变成合同的一部分,为此,我们向工程师本人发出信函并索取变更指令,但是由于孟加拉的办事效率低下等原因,变更指令没有签发。但是工程师给予了复函,为此我们至少可以将该复函作为一种指令,从合同角度我们有了完善的资料,否则仅仅凭工程师代表的一封信函就实施工作,将来在合同角度以及付款方面易引起争议。
4. SARA 设计变更项目的单价确定
由于在投标阶段该处没有施工图纸,在施工图设计的过程中,我们及时跟踪设计过程,并从保障设计功能与安全,以及方便施工角度提出了对设计的有关建议,这些建议被采纳的同时,也带来了设计变更的机会,即:在原合同价号之外又增加了两个价号,即:老石料开挖和老石料开挖后的再利用,另外混凝土块预制与铺砌的规格也发生了变化,进而单价需要重新确定,为此带来了重新报价的机会。
在和咨询以及业主确定单价的过程中,项目部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利用合同中的规定积极争取采用现行的市场价格作为这几项单价的确定基础,并通过一年半的谈判,最终获得成功,为项目带来的效益十分显著。如果我们没有认真研究合同特殊条款,而根据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采用标书现有的类似价号作为参考,将失去创造效益的良好机遇。
三、技术管理与设计变更
技术管理和合同管理以及商务管理工作是密不可分的,要搞好项目施工,必须有足够充分的技术准备工作做依托,比如施工方案的制订与优化等。在本项目的实施中,方案制订的过程中碰到了许多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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