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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之索赔

2012/8/27 9:46:33 |  3576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工程项目管理的索赔:

1、索赔的概念

工程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因为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既定的义务,或者由于对方的行为使权利人受到损失时,要求项目对方补偿损失的权利。

2、索赔程序

承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索赔的原因

(1)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

?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索赔

?合同缺陷引起的索赔

(2)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索赔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的社会因素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施工中遇到地下文物或构筑物

(3)业主方原因引起的索赔

?拖延提供施工场地及通道

?拖延支付工程款

?指定分包商违约

?业主提前占有部分永久工程

业主要求加速施工

?业主提供的原始资料和数据有差错

(4)监理工程师方原因引起的索赔

?延误提供图纸或拖延审批图纸

?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重新检验和检查

?工程质量要求过高

对承包商的施工进行不合理干预

?暂停施工

?提供的测量基准有差错

(5)价格调整引起的索赔

(6)法规变化引起的索赔

4、责任分析:

设备损坏是承包人的过失,属不可原谅的工期延误,后两事件分别为不可预见及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属可原谅的工期延误,应予以工期赔偿。

(1)1-3日为不可原谅延误,不予赔偿。

(2)4-6日为不可原谅延误与可原谅延误的重叠期,按不可原谅延误计,不予赔偿,即如果不下大雨,设备坏了也无法施工。

(3)7-8日为可原谅延误,补偿2天。

(4)9-12日为两个可原谅延误重叠,可予以赔偿,但只计一次,故补偿4天。

(5)13-15日为可原谅延误,补偿3天。

故总计应补偿9天,即延长竣工期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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