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的索赔:
1、索赔的概念
工程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因为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既定的义务,或者由于对方的行为使权利人受到损失时,要求项目对方补偿损失的权利。
2、索赔程序
承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索赔的原因
(1)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
?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索赔
?合同缺陷引起的索赔
(2)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索赔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的社会因素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施工中遇到地下文物或构筑物
(3)业主方原因引起的索赔
?拖延提供施工场地及通道
?拖延支付工程款
?指定分包商违约
?业主提前占有部分永久工程
…业主要求加速施工
?业主提供的原始资料和数据有差错
(4)监理工程师方原因引起的索赔
?延误提供图纸或拖延审批图纸
?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重新检验和检查
?工程质量要求过高
…对承包商的施工进行不合理干预
?暂停施工
?提供的测量基准有差错
(5)价格调整引起的索赔
(6)法规变化引起的索赔
4、责任分析:
设备损坏是承包人的过失,属不可原谅的工期延误,后两事件分别为不可预见及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属可原谅的工期延误,应予以工期赔偿。
(1)1-3日为不可原谅延误,不予赔偿。
(2)4-6日为不可原谅延误与可原谅延误的重叠期,按不可原谅延误计,不予赔偿,即如果不下大雨,设备坏了也无法施工。
(3)7-8日为可原谅延误,补偿2天。
(4)9-12日为两个可原谅延误重叠,可予以赔偿,但只计一次,故补偿4天。
(5)13-15日为可原谅延误,补偿3天。
故总计应补偿9天,即延长竣工期9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