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传统模式下建造工程项目,因每个成员组织都有着各自的利益目标,无法建立起真正有效的合作关系。在工程项目建造中引入供应链管理机制,有利于形成共同的利益基础,从整体优化工程的建造环节,降低建造成本,最终增加各组织成员所获得的收益,满足大部分利益相关者。
迄今为止,工程建筑行业仍然是项目管理研究和实践的最重要阵地。然而与其它行业相比,作为最早运用项目管理理论和方法进行生产管理的工程建筑行业却显得较为缺乏生产效率。英国的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英国的建筑行业如同20世纪60年代的汽车行业一样效率低下。Latham和Egan爵士在研究英国建筑行业的生产状况后,指出传统的工程项目建造管理模式是造成生产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而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对工程项目的建造管理理念(philosophy)进行变革,并由此提出了在建筑行业中推广合作伙伴模式的应用。但Scott的研究发现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才适用联盟模式进行建造,而协作以及资源集成对于各种类型的工程项目都是必须的。本文以供应链管理理论为基础,结合建筑行业的实际特点,对在工程项目中应用供应链管理进行探讨。
一、传统工程建造模式评述
在我国,大部分的工程项目是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上通称为FIDIC“红皮书”)作为签订合同的基础。因此,下面关于在工程项目中进行供应链管理的研究,也是建立在FIDIC“红皮书”为框架的合同基础之上。
(一)传统工程建造模式以FIDIC“红皮书”为基础的项目管理模式,又被称为“设计—招标—建造”模式。在这种20世纪70年代发展起来的传统工程项目建造管理模式下,通常的建造流程是业主首先委托专业设计院进行工程设计,再向建造承包商进行招标,经过技术和经济的评审挑选出最具竞争力的建造承包商发包。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业主还必须聘请监理工程师,对建造承包商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项目建造实施监督。具体来说在传统建造模式下,参与项目的主体有三方:业主、咨询工程师和建造承包商。这里所指的咨询工程师可以是独立的个人,或是咨询公司,或是业主机构中任命的有关职员,但其地位和作用均相同,都遵循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传统建造模式下,业主必须雇佣咨询工程师作为中间人,负责管理合同。咨询工程师虽然在工程合同上签字,但在法律上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只是作为见证方,处于中间人的地位。签订合同的主体方只有业主和承包商。在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咨询工程师为了确保项目实施,有权作为中间人根据合同条款做出自己的客观判断,对业主和承包商发出指令并约束双方,行使法律上准仲裁员的权利,甚至业主也无权影响并干涉咨询工程师的决定。为了保持项目的连续性,业主选择设计者时,原则是与施工监理综合考虑,尽量找同一咨询工程师负责设计和施工监理,一贯到底。因此,咨询工程师除了要进行项目建设初期的设计,更重要的是履行实际施工过程中的动态监理工作。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咨询工程师的日常工作主要是与承包商交往,承包商在进行许多工作前必须先获其认可或推荐。此外,咨询工程师的许多工作都涉及到财务问题,他对施工中验工计价和最终付款时颁发的各项证书负责,也包括在合同条件下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前,作为承建单位的承包商往往还需同物料、设备等上游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以便在建造过程中得到稳定的物资供应。在传统的施工组织结构中,物料供应商仅与承包商之间建立供求关系,从承包商处分享工程建造的利润,而与业主和咨询工程师并无直接联系。
(二)传统工程建造模式的不足传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