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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程造价动态管理

2011/2/28 8:05:05 |  3077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加入WTO,国内建筑市场将全面对外开放,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这既是一种挑战,也是难得的发展机遇。按照国际惯例及国际通行的做法,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加强工程造价动态管理,使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合同双方合法的经济利益。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谈谈这方面的粗浅认识和体会。

1、对现有定价方法的改革

现行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基本上还是沿用前苏联的定价模式,它由政府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概预算定额、工料机预算价格、费率标准等文件来编制工程概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逐步由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再以这种定价方法就行不通了,我们的企业是建筑产品的生产者,理应由企业自行定价。执行法定价以来出现的工程造价计价不合理、利润率太低的状况,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定价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我们从现阶段的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到,建筑施工企业不再是单一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一些合资的、乡镇的、私营的建筑企业不断涌现,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但竞争应是公正的和公平的,而法定价(费率标准等)影响了公正和公平的竞争。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为业主的单边市场,一些外资、合资、私营业主甚至有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常常是自主定价或者是压价发包,法定价已变为由市场决定的商定价、议标价、中标价。这些定价往往与政府颁发的法定文件(定额预算价)计算出来的法定价相差甚大,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定价只是限制了施工企业的"自主权",而建设单位(业主)却不受法定价的约束,这实际上己冲击了法定价的地位。因此,实行造价的动态管理,当务之急应该改变现有的定价方法。

2、"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是动态管理的基础

法定价在现实的定价中已逐渐由法定性变为指导性,定额是法定价的根本。定额虽然逐渐失去它的法定地位,但定额在现行的计价方面是必不可少的,它仍然是计价的依据和基础,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造价的动态管理仍然离不开定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建筑经济还需要定额作指导。但定额必须改革,应实行"量"、"价"分离,将目前的定额消耗量与定额基价分开。定额只作为严格控制工程消耗量的标准,对定额基价实行动态管理,变计划价格为指导价格,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与国际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国际惯例接轨。定额要进一步综合简化,合并同类项,取消一些过时的项目,同时增加因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而产生的新定额子目,以适应建筑市场的动态变化。

"控制量"就是在规范、设计和质量标准允许的范围内,控制住定额的消耗量。消耗量是确定工程造价最重要的因素和基础,只有把它控制住,才有可能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控制量"也包括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指导价"就是价格放开后,政府不再直接定价,转向定期公布价格信息,预测价格变化系数,颁布各类价格指数等办法来指导市场行为。以此引导企业自主定价。企业是工程项目的业主或是生产者,理应有权确定自己的效益目标和经营策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权根据市场信息和经营管理状况自主定价。价是动态的,价应该随行就市,价格要能及时反映市场信息。

"竞争费"就是费率定额标准可以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市场的竞争策略需要而自主确定,政府主管部门可制定按工程类别取费的标准,供合同双方参考使用,引导企业进行公正、公平、良性的市场竞争。

3、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对施工企业来说,竞争是必然的,关键是我们能否在竞争中站稳脚跟,拿出合理的投标报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中标的条件之一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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