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招标文件允许我投3个标段,那我3个都是第一,就应该都中。为何还让我3选1呢?哪条法律规定我不可以中3个标段了?”投标人这一问,某市招标中心项目负责人却被难住了。的确,相关法律法规并未限制投标人在同一项目多个标段的招标中中标标段的数量。
据悉,受采购人的委托,某市招标中心就其所需河床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满足招标要求的投标人可以任选这个项目的不同标段进行投标,也可以同时投两个标段或3个标段。评标结果出来后,令所有人吃惊的是某建筑改造工程有限公司竟然在3个标段中均名列第一。而根据招标文件,这个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购的河床改造工程需要在26天之内完成。为了保证在有限的时间内河床改造工程得以高质量完成,招标中心和采购人沟通后,决定让单个中标人集中精力改造一个标段的河床,而不是把所有工程都交给某建筑改造工程有限公司完成。
作出这一决定后,招标中心和采购人都决定给3个标段都排名第一的某建筑改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优先选择权,让其任选一标段,其他两个标段则由排名第二的投标人完成。但某建筑改造工程有限公司却不同意:“我3个标段都是第一,就应该全由我中标,我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即可。”
这个项目的招标终因供采双方未能在评审结果上达成一致而上升到了投诉。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责令招标中心根据评审结果把3个标段的改造工程都交给某建筑改造工程有限公司。这次河床改造工程招标才算画上了句号。
透过这起案例,有3个问题值得思考:1.出现这种局面应当怎么处理?2.如何预防出现这种状况?3.招标文件如何表述为妥?
不该是选择题
法律专家指出,如果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针对同一项目可以投多个标段,且没有限制投标人中标的标段数,那么,即便投标人同时投了几十个标段,而几十个标段又都排名第一时,招标采购单位也不该拒绝授予其合同。因为政府采购工程适用的《招标投标法》并未规定投标人只能获得一个标段的合同,也没有限制招标采购单位就同一投标人授予合同的标段数。所以,除非招标文件有特别规定,否则一旦出现同一投标人在各标段都排名第一时,就应该允许其中标所有的标段。这不仅是招标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而且对招标采购单位也有好处,如可获得最为经济的合同、项目的临时设施减少(可少征占土地)、也便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项目实施管理等。
招标之前全面考虑
在上述河床采购中,招标采购单位是在评审结果出来后,同一投标人在3个标段都排名第一时,才开始担心这种情况可能会影响工程的完成质量的。在不少经常做项目负责人的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看来,这为时已晚。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招标采购单位就应该考虑到一个以上标段给同一投标人时,一个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施工设备和投入本项目的资金等资源能力是否跟得上。进而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如果同一投标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标段上都排名第一时,如何去评估该企业是否有能力去同时完成几个标段,如果不能完成,又该如何处理等。
招标文件详细规定
业内专家建议,赶时间的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可以直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可以同时投多个标段,但一个投标人只能中一个标段,而其在另两个标段的排名也为第一时,另两个标段由第二名递补中标。一般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只授予一个合同段,也可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一个投标人授予多个合同段。在专家看来,这是招标采购单位的权利,但是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写明。
湖南某中介公司副总举例说,他们在水利枢纽工程招标中,把该工程分为了3个主体工程。他们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可以同时投两个标段,也可同
时投3个标段。与此同时,他们做了这样一条规定——只有在“同一投标人各评标价之和低于各投标人在各标段的最低评标价之和”的条件之下,才同时把两个标段或3个标段给同一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