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工程施工中因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而引起索赔问题是常有的事。索赔涉及到工程地质的围岩(边坡)稳定、岩体(岩石)分类、岩体结构面性质和数量、岩体地应力的影响等各个方面。因而在地质技术、工程实施、合同管理等各个方面出现了一些新课题需要深入地思考和探索,这对承包商和项目业主都是非常有益的。
1.工程地质问题索赔的提出
1.1 索赔的相关合同依据
国际上常用的合同条件很多,但通用的是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中国水电工程合同条件(gf-97-0208)》和《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 91-0201)》的合同条件中也有索赔的内容。根据fidic条件的12.2款可以就此提出“不可预见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往往集中在与地质条件有关的问题中。
不可预见的不利的工程地质条件进行索赔的一般步骤为:
①根据投标时的资料和条件提 出可合理预见的工程地质条件;
②把施工中遇到的工程地质条件列出来;
③施工中遇到的工程地质条件与投标时可合理预见的工程地质条件相比,得出不可预见的不利工程地质条件;
④根据第③条的结果列出导致工期延误和引起的额外费用;
⑤作出索赔结论(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
应注意到,以下可预见的不利的工程地质条件进行索赔,有经验的承包商一般还会从以下方面证明实际遇到的比投标时预见的工程地质条件出现不同或更加恶劣的情况:
① 从数量上说明断层、断层带、断层影响带、层理、节理、裂隙、软弱夹层大量增加;
②以工程施工中出现一些经常见到的工程现象(如超欠挖、岩石掉块、边坡岩石滑落等)证明地质条件的恶化;
③以工程师按合同指令修改开挖支付线或/和支护形式及设计变更说明工程地质条件变差;
④以钻孔效率降低,资源增加证明工程地质条件变坏;
⑤以业主、工程师、设计、政府的文件或社会科研单位的科研论文中的一些观点或结论佐证工程地质条件的不能合理预见。
1.2 施工索赔中涉及到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
以工程地质条件进行索赔几乎涉及到工程地质的各个方面。如:岩石的物理特性中的岩石质量指标、岩石强度,岩石的结构面特性(包括断层、断层带、断层影响带、层理、节理、裂隙、软弱夹层的规模、数量、性质、充填物和长短),岩石(体)分类,岩体的地应力,洞室围岩(高边坡)的喷锚支护与稳定,工程地质的术语定义等。 归纳起来,这些被认为是工程地质条件引起的索赔主要有以下几类:
1.2.1 地下洞室围岩松动圈扩大与岩石锚杆支护设计变化
地下洞室围岩松动圈范围会随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变化。然而,如果在业主移交给承包方的区域中存在其他承包方施工的洞室、勘探洞或导洞,这些先期完成的洞室所发生的一些不可避免的顶拱变形、围岩松动圈范围的扩大,极易引起承包方怀疑。他们认为这些未被测定及无法预见的蠕变变形和洞室扩挖后围岩松动圈范围的增加,导致原洞室顶部和需扩挖的洞室的支护设计不能满足扩挖后的洞室围岩稳定。尤其在地质条件不良或可能造成塌方或岩石掉块的地带,往往引起承包方提出"不可预见"的索赔。
1.2.2 岩石结构面及其充填物
连续的软弱剪切泥化夹层数量和长短以及这些泥化夹层中的膨胀性矿物,高角度节理性质及其充填物性质以及节理的贯穿性、数量,断层、断层带及断层影响带规模和性质(包括充填物性质),层理及岩层厚度和岩性等工程地质因素是形成洞室边位移甚至缩径、工程塌方或滑坡、形成超欠挖的原因,从而对施工进度和施工难度带来巨大影响。这是承包方提出地质索赔的比较普遍的理由。
1.2.3 岩体工程分类的不同方式及其适应条件
对于岩体实行工程分类,应当充分考虑工程的需要,用明确的概念和严谨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