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重大变更的价款变更报告,并按施工合同约定程序进行审核。
5.3工程变更造价确定后按施工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并列入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施工合同有其他约定的从约定。
5.4承包人提交变更价款报告应当附有如下资料:
1)变更价款报告;
2)变更价款计价编制书;
3)工程变更文件;
4)监理工程师变更指令;
5)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完成变更指令的确认意见;
6)其他编制变更价款报告的相关依据性资料。
5.5承包人未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交价款变更报告的处置
5.5.1一般性变更的,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视为该变更不涉及造价变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变更价款的权力。
5.5.2工程重大变更的,经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同意,承发包人可以约定发包人有权自行确定其认为合理的金额作为变更价款且无需经承包人的确认。发包人确定变更价款前,应当按照3.3款的规定取得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的同意。
5.5.3变更涉及核减工程价款的,承发包人可以约定发包人有权自行确定其认为合理的金额作为核减价款且无需经承包人的确认。发包人确定变更核减价款前,应当按照3.3款的规定取得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的同意。
5.6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变更核减造价的予以调整,增加造价的不予调整:
1)由于承包人过失需要变更的;
2)为弥补承包人缺陷而变更的;
3)如发包人或其工程没有因此得利,应承包人要求而采取变更措施的;
4)未经施工合同约定程序或相关法律、行政管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包人擅自变更的;
5)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工程变更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行政管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调整造价的。
5.7发包人应当在每月初就上月工程造价变更的动态情况向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6变更争议
6.1工程变更引起承发包人争议的,依照施工合同约定程序解决。
6.2提出异议方应当就其异议向对方提交书面报告,同时附有能够充分说明其异议理由的相关依据性资料。
6.3发包人应当向财政主管部门、审计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变更争议情况,并提交相关书面报告。
7 造价工程师的作用
7.1工程变更涉及造价管理是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咨询与控制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7.2造价工程师应当为发包人提供如下技术咨询:
1)对工程变更的技术经济合理性提出建议意见;
2)编制工程重大变更的价款变更报告及技术说明;
3)审核承包人变更价款报告并向发包人提出审核意见;
4)代表发包人向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工作报告并负责技术经济部分的解释说明。
7.3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依照其职权也可以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造价工程师,该造价工程师应当定期向委派部门提交工程造价变更控制管理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