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包括发包人工程变更管理和承包人工程变更管理。政府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与一般工程相比有其特殊性,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管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效且合乎合同的工程变更管理活动能够促进工程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真实反映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状况,避免合同双方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合同争议,为工程造价结算和施工索赔处置打下良好基础。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发包人政府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政府项目发包人可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将本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或经修订后列入施工合同条款。
1 工程变更
1.1本文件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发包人在经批准工程施工图和施工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工程做出的有关质量要求、设计图纸、材料或设备、工艺或做法、工程数量、技术参数等的变更。其他工程变更管理详见《工程施工索赔管理》。
1.2发包人工程变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
2 一般原则
2.1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非经相关法律、行政管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程序,无权擅自对原经批准的工程进行变更。
2.2工程变更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特殊情况下确需以口头方式发出,但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予以确认。
2.3任何工程变更文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的认可或批准并加盖设计专用章,经发包人认可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指令方可执行。
2.4监理工程师、承包人有权依据其职权以书面方方式对工程变更文件提出建议、意见或质疑,设计单位应当予以书面方式回复采纳或不予采纳的意见。
2.5任何未经合法程序的变更文件,发包人应当不予认可,即使认可也不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变更文件。
2.6任何未经合法程序的变更文件,监理工程师应当不予签发,即使签发变更指令也不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变更文件。
2.7任何未经合法程序的变更文件,承包人有权且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提出质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无法或未予合理说明的,承包人应当拒绝执行。
2.8设计单位出具的书面变更文件中应当工程变更的事由予以详细说明。
2.9承包人接到变更指令后,应当以书面方式要求监理工程师对变更文件涉及的技术内容作出必要的说明,监理工程师应当予以说明。
3 重大变更
3.1重大变更是指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变更事项,也包括承发包人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变更造价超过规定限额以上的变更事项。承发包人双方约定的重大变更造价限额一般在20万元以上,具体由财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工程的投资控制需要确定限额。
3.2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重大设计变更须经建设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3.3重大设计变更前,发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财政行政部门和审计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财政行政部门和审计行政部门依照其职权,有权对发包人的重大变更事项提出质询,并要求发包人提交详细的说明文件进行答疑。
3.4财政行政部门和审计行政部门要求发包人作出说明或答疑的,发包人应当就重大变更事项的内容、事由、技术、造价及经济合理性作出必要的说明。
3.5重大变更引起工程造价超过经批准概算建设费的,须经原批准部门核准调整概算后方可进行。
3.6重大变更因涉及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重大调整,承发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须向原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