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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

2010/5/28 9:05:45 |  1796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摘要:分析了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同时总结了防止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方法。

  关键词:建设工程 招投标  不正当竞争行为  防止对策
 
  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主要分析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防止办法。

  1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他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国家工商局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国家五部一委一局2003年3月审议通过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列举如下几种主要表现:
 
  1)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的描述已经为实际操作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依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一旦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2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止

  2.1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

  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规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规范招投标宏大的奠基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实际操作的需要,国家计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国家计委会同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六部门联合发布的。

  此外,我国有《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投标活动的法律,还有《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条例。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来说,应加大“三个力度”,建立“三个防线”,达到“三不效果”: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
  2)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

线,使人不能违法。
  3)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

  2.2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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