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200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颁布以来,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始尝试性的应用,并由此引起了社会工程界人士对该方法的热烈评论。综合社会专家及绝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意见,要求取消最低价中标法的呼声一片,而支持的一方则显得势单力薄。同样是工程招标,同样是执行市场经济,为何在国外可以取到促进行业竞争和发展的效果,而在国内却止步不前并直接或间接导致一系列的恶性事件的发生呢?同样是一种先进的方法,在国外能够顺利推行并成为一种行业的游戏规则,而在国内却被要求取消和阻止并认为其为一系列恶性事件发生的罪魁祸首呢?为究其原因,对于该方法在国外的执行情况做一个细致分析,并与国内的执行情况进行比较,就显得尤其必要了。
国外最低价中标的执行过程
在美国,实行最低价中标已经有100多年历史了。美国政府规定,凡是工程预算造价在10万美元以上的公共工程都必须进行招标,且都必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其招投标的基本程序如下:首先是工程业主提前1~3个月在指定报纸和英特网站上发布工程招标消息和条件,并通知全国总承包商会;其次是审核投标者的资格,重点检查投标者的各种工程担保保函是否齐备,尤其是政府工程,参加政府工程必须工程担保保函,通过调整投标保函金额达到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接着是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次低价者为备选者);最后是对最低报价中标者进行复核确保无误后进入合同谈判和执行阶段。一般情况下,复核工作是在招标之后第2天开始,由2~3名预算员同时分别进行复核,检查有无漏项或计算错误,确保最低价已包括所有工程内容。在复核阶段发现的错误不影响工程总报价,中标者要么明知亏损也要坚持完成,要么放弃正式签约,赔偿招标方损失。同时,签约时,中标方须提供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如果中标方不能履行,则由担保公司承担合同执行和赔偿责任,付款保函是保证中标方、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付款的担保。一般而言,凡10万美元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均强制要求100%合同价的履约保函,保函费用通常为合同价的1%左右,包含在承包商投标时的报价内,标准期限为2年,超过2年的项目根据担保期限的延长增收部分保费,有效期至工程保修期满为止。
在日本,一般规模以上的政府公共工程采用一般竞争招标。一般竞争招标是通过公布竞争招标的工程概要,希望投标者全部参加竞争投标,原则上以最低价格的投标者作为中标者的合同方式。但所谓的“全部”是指具备一定资格的投标者。为防止倾销,日本还设置了低投标调查制度和最低限制价格制度。一般竞争招标方式的对象为工程预算价格在7亿3000万日元以上。其次,指名竞争招标在日本也采用较多。发包者事先通过对参加竞争者的资格审查编制有资格企业名录,在个别工程发包前从名录中选择多家满足发包工程等级、技术、地理条件等的公司予以指名,通过这些公司的竞争投标而缔结合同的方式。指名竞争招标原则亦为低价中标原则。由于日本施工企业中能够承接政府项目的并不多,多数施工企业把承接政府工程作为取得相应资格的标准,为后面获得更多的政府工程打下基础。因此,日本施工企业在承接政府工程时报价低于成本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其工程质量仍然得到保证。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也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与美国不同的是,原港英政府没有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用最低价中标,一般在招标公告中都声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是实际实行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如果不是采用最低价中标,负责提交评审投标书报告的工程师须向评标委员会做出详细解释,而投标委员会也要向投标者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