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是当前招投标实践中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认真探索和实践。笔者不揣冒昧,从求知的愿望出发,将自己的初浅认识诉诸笔端,就教于大方之家;由于理论底气不足,文中自然颇多谬误,且生性使然,字里行间不乏偏激之语。然而毕竟只是涂鸦之作,一已之言,切望行家里手不吝赐教。
一、从招标实例看工程造价下降趋势
1、困惑与事实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按照国家机构制定的定额来计算和确定工程价格,工程成本、利润和税金以及计价规则,这一切定额都明确规定好了,我们只需按图索骥、照定额执行就是。但是,当我们迈进新的世纪,我们发觉这一切似乎都发生了变化。我们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界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严格地说,这个问题并不仅仅属于技术层面,而应该从更深的层次来进行思考,因为它摧毁了我们多年来所习惯的传统和思维定式。为什么法律要约束低于成本的竞争行为?我们是否仍须寻求价格的合理性?成本的内涵是什么?而且工程价格到底该如何确定?由谁以什么方式来确定?――这一切使我们困惑不解,无所适从。于是我们掉过头来,向另一个方向走去。我们把定额置诸脑后,高高树起市场化的旗帜,听任价格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碰撞而心安理得。
一个普通的小城市正经历着上述变化。在这里,工程造价一向保持在以施工图预算造价下浮6%-8%的水平,因为这是政府确定的最优、最合理的标准。但是,“不低于成本报价”的洪流最终冲破了政府编制的蕃篱。价格的碰撞第一次发生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7个投标人中,4个投标人的报价与标底比较下浮了13%-15%,另外3个投标人的报价分别与标底比较下浮了19%、20%、21%.如何界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呢?评标委员会莫衷一是。招标人咨询招投标监管机构。由于当时尚无明确规定,该机构慎重研究后答复:造价下浮14%左右属“普遍成本”,其余3个投标人报价为“个别成本”;判定是否低于成本应当以企业的个别成本为准。――问题虽然解决了,但由此产生的造价下滑趋势便一发不可收拾。
最为典型的例子是一幢住宅楼工程,实行邀请招标,5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分别是:468.8万、466.5万、464.3万、471.2万和415.4万,报价的级差为55.8万,最低报价415.4万低于标底造价23.3%.经最低报价投标人澄清、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发生了激烈争论,但最终以招标人的意见为准:确认最低报价415.4万没有低于成本。
招标人为低廉的工程造价感到满意。他们认为,市场竞争理应如此,“周喻打黄盖――两相情意”;即使承包人可能亏损,也必须严格遵循契约精神,而非业主的责任。我们无从责备业主的选择,因为对于他们而言,这种选择具有最大化效益――即便这是一种假象。
2、现实的强烈反差
研究建筑的学者认为,建筑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建筑产品不仅仅供人类修养生息,而且还以其艺术形式,反映着一个民族在一定时期的文化、艺术、社会生活以及美学价值与哲学理念,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它的文化、历史、艺术、美学、哲学价值,超越了它本身的实用价值和技术价值。研究建筑经济的学者认为,建筑的美学原则是:经济、适用、美观。建筑产品既然是商品,就应当在经济(物有所值)的前提下,以人为本,不但具有充分满足生活需要的使用功能,而且应当象工艺品那样满足人们审美的要求。
然而我们目光所及的建筑产品,无论环境、空间或者设计造型和施工工艺,都难以尽如人意。与我们历代的建筑相比,众多的现代建筑折射出来的是物质和精神的双重贫乏――至少小城市如此。我们对建筑产品最现实的要求主要是安全,经济目标的追求造成蜂窝般的密度,以至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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