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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离经叛道”

2008/11/28 7:53:59 |  1612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曾经是中国改革开放窗口的深圳市又爆出新闻: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体制即将产生重大变化:对参加招投标的承包商不再进行资格预审,业主不参加评标委员会,报价低者承包工程等。 
  市建设局有关负责人认为,这将有助于在建筑施工领域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这是从今年4月2日起试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所规定的原则。据市建设局有关负责人透露,这些“新规定”的原则,改革了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的诸多“惯例”,在我国建筑施工领域还是第一次采用实施。 
  这次改革立刻引起全国同行的关注。 
  不再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 
  根据《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即只有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单库的企业才可进行投标。不进入者,建设单位不得将其作为投标人或承包商。 
  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的代表及专家将组成委员会,对预选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和管理。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并向社会公布。除需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工程项目外,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减少人为因素确定投标的承包商对象。 
  对需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确定的资格预审工程项目,其资格预审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业主不再参加评标委员会 
  按我国现有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规定,建设单位可派人进入评标委员会,其数量不得超过评标委员的三分之一。《规定》要求,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对一些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不经过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建设单位的招标人也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
  领导干预招投标要追究责任
  市、区国有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商按照政务公开、企务公开的原则,向全体干部职工张榜公布或向干部职工大会报告工程发包承包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规定》强调,领导干部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发包活动的,予以公开批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还可以对其给予免职或者辞退等组织处理。 
  此外,《规定》还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等现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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