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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招标中存在的问题

2007/6/26 8:23:07 |  8830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摘要】 本文分析了工程量清单招标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以及评标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招投标制度、参与各方的自我约束、加强监督管理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推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工作健康发展的建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规范》)从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开始施行。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清单规范》;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执行《清单规范》。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完善招投标制度,改变了过去建筑产品价格形成靠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为依据的局面。企业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自主报价,由市场竞争决定价格,为节约社会资源,降低工程投资,提高施工企业管理水平,遏制建筑市场的无序竞争、暗箱操作及腐败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项新的制度或办法出台,必然对原有的秩序和思维形成强有力的冲击。《清单规范》的实施,对建筑市场招投标和建筑产品价格的形成,可以称得上是革命性的变革。不管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还是招投标监督机构,都将面临着重新审视这个市场,调整自己思维,改变固有观念的心路过程。毕竟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在我国还刚刚推行,起步较晚,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比起一些推行得较早的国家和地区不论在制度还是具体的方法上都有待完善,需要不断规范和改进。 

    一、招标方式存在的问题

    1.招标文件的公平性问题

    《清单规范》4.0.9①条规定“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建设部对该条的解释是“为了合理减少工程承包人的风险,并遵照谁引起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本规范对工程量变更及其综合单价的确定作了规定。执行中应注意,不论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还是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均应按实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工程量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但是,不少的招标文件中却有类似这样的规定:“招标文件所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投标人须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核实工程量后进行报价,本工程实行总价包干。”显然这样的规定违反了《清单规范》和有关法规,是有失公平的。这种规避己方编制工程量清单不准确责任,将风险转嫁给投标人的现象,给下一步建筑项目的合同谈判、施工、管理、协调、工期、质量、索赔等等,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处理不好,不仅投标人遭受重大损失,招标人同样不可避免地蒙受重大损失。建筑产品的形成,是施工企业和业主共同努力、协调配合、互利互惠的结果。只顾己方利益,忽视对方利益,势必引起对方的抵触情绪。整个履约过程中,业主不可避免的有很多需要对方支持和配合的地方,比如资金暂时紧张、专业分包、设计图纸的缺陷问题等等,如果对方因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不予支持和配合,对整个工程的建设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2.工程量清单的质量问题

    工程量清单由发包人编制,是《清单规范》赋予发包人的责任。当其因自身原因不能编制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不管是发包人还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质量均不太高。普遍存在清单范围不明确、项目特征描述不清、工程量计算不准、漏项严重以及与《清单规范》的计算规则不相吻合的现象。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其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建设项目的投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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