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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问题的思考

2006/8/16 15:38:53 |  4640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建设工程发包,从业主指定—议标—邀请招标到现在的公开招标,可以说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公开招投标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引入市场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加强权力制约,预防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所以《招标投标法》一度被赞誉为“阳光法案”。但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投标的行为和问题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一、主要问题

对于存在问题,可以从招投标的主要参与者——建设单位(业主、招标方)、施工单位(承包商、投标人)、招投标代理单位和招投标主管、监管单位这四个层面来简略概括:

㈠在建设单位方面,主要是规避招标的问题。主要手段有:一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如,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小项目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或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二是排斥竞争,以邀代招。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或降低招标公告的广知性,缩小投标参与人范围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三是表明倾向,度身招标。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介绍工程施工单位,背后指挥、操纵招投标机构操作,让某某单位“必须中标”,工作人员只得暗箱操作,采取加设参加投标或加分特定条件、故意向其泄露标底等办法,使“钦点”单位如愿以偿四是“梳妆打扮,集体决策”。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安保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行政会议、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五是李代桃僵,“借壳上市”。因为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工程项目没有纳入必须公开招投标的范围,有的建设单位以假合同、假合作、假合股等形式,由外资(私营)企业出面办理有规划、报建等手续,当工程建好后再以某种形式“买”过来,从而躲避工程招投标。

㈡在施工单位方面,主要是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主要手段有:一是弄虚作假。如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骗取中标。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今年5月份查处的东阳某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在衢江区某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中,该公司为了在评标中提高分数,伪造经营业绩。二是收买贿赂。包括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投标代理单位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合谋中标。三是围标、陪标、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再进行利益分配。四是分包、转包谋利。有的企业中标后即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一级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可能连三级企业都没有。如今年公开招标的衢江区某学校教学楼工程,中标单位是一级企业,几经转包,实际施工者仅是一名包工头,以个人名义与前一手转包的企业签订了一个简单的协议,该工程现因民工工资纠纷而被有关部门查处,继而发现存在工程转包问题,但该名接受转包的包工头已逃之夭夭。五是阴阳合同。先以低报价中标,然后想方设法(如行贿等)工程建设中要建设单位追加预算等。如,我市城郊某村的仓储工程,中标价仅为100多万,但经过几次追加预算,实际成交的合同价为300多万。

㈢在招投标代理单位方面,主要是“中介不中”的问题。一些招投标代理单位恶性竞争、唯利是图,或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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