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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最低评标法的探讨

2006/8/9 14:44:20 |  4127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一、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
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其中对于条件(一),我们可以理解为目前较为常用的定量综合评议法(如百分制评审法)评标定标,即评标小组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标标准,例如投标人的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量化打分,以累计得分最高的投标为中标。而条件(二),我们可以理解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定标,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2.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3.投标价格应当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这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的竞争、垄断和倾销的国际通行作法。
有不少世界组织和国家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采购示范法、欧盟理事会有关招标采购的指令、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以及英国、意大利、瑞士、韩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招标方应选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中标。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评标价是一个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它除了考虑投标价格因素外,还综合考虑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业绩等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应尽可能加以量化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加权计算得到。我们可以认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定量综合评议法与最低投标报价法相结合的一种方法。我们认为定量综合评议法适用于大型建设工程或是部分技术非常复杂、施工难度很大的工程,有些世界组织和国家认为最低投标报价法适用于简单的或标准化的采购,我们认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多数的技术一般、施工难度不大的工程。
实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优点在于:1.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2.合理适度的增加投标的竞争性,为建设单位节约资金,提高经济效益。3.有利于承包商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成本核算,苦练内功,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4.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减少工程腐败现象。5.与国际接轨,便于抓住入世机遇和尽早进行应对准备;
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应用探讨
1·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应用的基础
我们应当逐步改革目前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向国际惯例靠拢,走市场化管理轨道。关于单价的计算,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一般惯例是:业主根据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付款。除了完成暂定项目和按工日及机械台班计价的零星工程可以得到额外付款外,其它一切所有费用都必须计入完成的工程量付款中。《建筑工程量计算原则(国际通用)的总则》中明确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工程单价中应包括:1.人工及其有关费用;2.材料、货物及其一切有关费用;3.机械设备的提供;4.临时工程;5.开办费、管理费及利润。
企业应该在国家及各省、市改革目前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后发布的定额基础上编制本企业的定额,企业定额水平应该根据本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实力而定。
作为企业定额既要考虑到工程的实体消耗又要考虑到施工手段的消耗。施工图纸中的具体设计决定了构成工程实体的消耗部分,根据设计可计算出人工、材料的耗用量;但施工的方式方法有多种选择,施工企业则应根据自身的设备、技术、管理水平等情况自行决定,这部分内容属于纯竞争性的。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施工企业的优势和降低工程造价。
2.基于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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