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BT项目进行整体控制?在BT项目的咨询评估和选择上,在BT项目的策划、运作和风险的控制上有何秘诀?
投资项目的运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涉及的相关方多,其运作方式也非千篇一律。其中,BT模式是由政府主导,目前已在非经营性的市政和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已日益显现出重要的资金筹措和项目运作功能。虽然在西方发达国家BT模式作为一种PPP的公私合作模式已经非常完善并得到认可和保障,但是在国内都处在一个认识、完善和不断规范的过程中。
笔者从2004年以来至今陆续从事或主导了多个PPP项目主要是BT、BOT、BOO项目的投资建设,其中BT项目涉及到道路、桥梁、围海造地等多种形式和产品,规模从几亿元到几十亿元人民币不等,涉及的地域有江浙、广东等东部地区,湖南湖北等中部地区,仔细分析不同的产品、不同的区域,笔者认为对于BT 项目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这样才对BT项目的整体控制和把握有关键的认识,而对于这种认识简单的将其概括为“一条准则”“两个坚持”、“三条底线”“四个统一”“五个界别”“六个协调”。
一条准则
“一条准则”就是政府和企业共赢的准则。一个BT项目的成功运作,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也需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这样才有成功的可能。从合同谈判开始,有关BT项目的总投资测算、财务成本的计算、还款期限及保证等都是投资者与政府非常关心的问题。政府和企业如何在有关这些问题上达成共识,其根本的出发点就是利益的平衡或者说是共赢。政府利用企业或者社会的资金改善了基础设施或是加快了建设步伐,改善了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提升了城市形象,储备了进一步发展的后劲。企业高效的利用富余资金获取了合理的利润,提升企业品牌和扩大了企业的生产规模。我们在湖南株洲进行的湘江四桥BT模式投资,就是充分把握这一个基本准则,由于政府和企业需求统一、行动一致,企业政府诚信合作,开创了在湘江上建设一座大桥的高速度,项目的建设对城市建设、居民生活、土地价值提升等发挥重要的作用,企业的投资运作也非常成功。
两个坚持
坚持项目建设期投资权的项目法人地位。政府作为项目建设的发起人,通过法定的程序、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项目的投资人,投资人通过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法人主体来完成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项目建设和项目移交。尽管在实践中建筑承包商作为项目投资人,但在BT建设模式中相互间不同层次的法律关系还是非常清晰和明确的。保证投资人的项目法人地位,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和积极性,有利于企业更加高效的配置资源、有利于建筑商作为项目投资人与法律政策严格禁止的“垫资承包”混淆,从而保护合法权益。目前,有些地区的政府将一些项目进行名义上是BT实际上是一种垫资的运作,而相关社会投资为了获取所谓预期收益盲目跟进,从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上是有冲突的,需要进行分析和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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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工程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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