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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项目把控攻略
2010-5-24 8:31:55  作者:丁仁军
  
  统一确定政府或政府委托监管机构的职能。政府对于BT项目的管理是非常敏感的,往往涉及到管理权限的争论,也有可能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项目法人的职能造成混淆,可能导致投资方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矛盾甚至误会。因此,在投资合同中一定要统一认识,特别是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明确政府或政府委托机构的职能和工作范围。要使政府管理职能和投资人的管理职能互为补充、协调高效。例如,在湖南株洲,政府成立一个跨部门的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能就是完成征地拆迁和造价的确认以及变更的审定,其他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均由项目公司负责,双方的合作非常高效。

  统一投资费用的组成。BT项目的投资费用一直是政府非常关心的问题,而基础设施项目的复杂性往往带来建设过程中不确定的变更、变化等,在投资合同中统一BT项目的费用组成一定是关键和核心。统一的关键是必需按照基础设施的造价计算和构成原则,在投资合同中对定额标准、取费原则、其他费用的计算原则、资金成本的计算方法、临时变化带来的成本增加如何计价等详细描述清楚,尽可能的能够覆盖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并有与其对应的解决机制。

  统一BT项目的企业会计处理。具有一定融资能力的建筑商通过合法程序成为BT项目的投资人,然后按照规定注入注册资本金,设立独立的法人主体即项目公司,具体负责BT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职能。这是目前相对规范的运作模式。而这种BT项目公司的会计核算处理方法,分为一般BT项目与实行“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项目。对于控股投资人是国内上市公司或者是境外上市公司的可能还有不同的要求。尽管如此,在投资项目前期进行财务策划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BT项目的会计处理,以防给项目今后运作、还款、审计等带来不变。

  统一BT项目的税务筹划。投资项目的税务问题是投资人一直是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BT项目更是如此。国家尚未有针对BT项目经营收入的相关纳税规定,要在投资合同签订前于地方政府进行积极有效的协商沟通。目前,比较通行的做法一是把该项目的贷款所支付的资本化利息等费用之间的差额视为项目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并作为营业税差额纳税的依据;还有一种是按“BT项目取得的收支差额,按服务业—代理业交纳5%营业税”的征收办法等等,不管怎样,事先的税务筹划是非常关键的。

  在税务筹划中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若把工程的移交确定为回购,而回购又是一种商业行为,针对商业行为的回购就要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可能会产生双重征税的问题。因此,在合同必须写明,一定要设计好税务责任承担机制,最好是在合同中载明如果发生回购中的其他税费应该由回购方承担或者是计入合同总价由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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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工程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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